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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无故被冒名成为近五百家企业财务负责人,上海一女士麻烦缠身,无奈走上维权之路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4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我的感觉

就是我就像通缉犯一样的

我不能在税务的

任何一个系统里面

流露我的名字


2018年2月,上海的沈女士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将30多家企业告上了法庭。原来,涉案的这30多家企业都冒用了沈女士的名字作为财务负责人。事实上,这并不是全部。沈女士说,税务系统里显示,和她有关系的公司有近五百家。


税务协查

沈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16年9月,她接到了一通税务局打来的电话。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沈女士,以她的名字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一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现处在失联状态,需要她来协助调查。这样的企业被行内人士称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走逃企业。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沈女士深知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如果自己说不清楚,很可能会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这只是第一通电话。此后,沈女士又陆续接到了不下15家税务局的电话,内容基本相同。


那段时间,协助各个税务局的调查成了沈女士的主要工作,整个过程持续了足有3个月。



三个月的时间里,沈女士一直在上海各个税务机关奔走。不仅如此,由于很多名义上以沈女士为财务负责人的公司经营状况异常,使得税务部门开始对沈女士实际工作的单位进行查账。这让沈女士陷入了职业危机。



最终,沈女士不得不从她工作的这家单位离职。她原以为,换个地方工作就好了,可没想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由于以她名字为财务负责人的公司涉嫌犯罪,沈女士成了税务机关的重点排查对象。她的新单位就是因为她的存在而在一项工作环节中遇阻,并接到了税务部门的协查通知。


经过调查,沈女士发现共有228家企业正在以自己作为财务负责人,有两百多家企业曾经使用了自己的名字,中途做了变更。除此之外,还有几十家企业没有使用沈女士的名字,但是冒用了她的身份证号。加起来,沈女士在税务系统内有近五百条关联信息。


沈女士说,那些企业跟自己从来没有过关系,她不明白,自己怎么就平白无故地成了他们的财务负责人呢?


代办注册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


几年前,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为了招商引资,宣布注册到梅陇镇一家产业园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这吸引了不少公司来此落户。


2014年,沈女士的一个朋友也在这里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需要用到财务人员上岗证,受朋友之请,沈女士将自己的信息提供了出来。当时,为沈女士的朋友代办注册业务的,是一家名叫上海梅陇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招商平台。



2015年,政府出台了新政,工商机关在进行企业注册时,要比以往多收取两份材料,即工商联络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信息。


巧的是,冒用沈女士名字的那些企业,无一例外都登记在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的这家产业园。帮企业完成注册的,也都是那家上海梅陇城投公司。更巧的是,这些企业的注册时间,大部分为2015年至2016年之间,刚好是在政府出台新政要企业提供财务负责人信息之后。


徐学院是一家代办注册机构的负责人。被沈女士起诉的30多家企业中,大部分都是由他们公司代办注册的。当时徐学院的公司主要负责与招商平台即上海梅陇城投公司进行对接,向上海梅陇城投公司递交企业注册所需材料。


徐学院说,梅陇城投公司的经理向他承认,之所以有这么多家企业共同冒用了沈女士的名字,是因为招商平台的工作出了问题。



他推测,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招商平台在新政策下达之后,没有向登记企业索要相关材料,而是图方便大量复制了沈女士的会计师从业资格证,用于当时那些企业的登记注册。


为此,记者采访到了上海梅陇城投公司的经理梅剑虹。然而,他却不愿深谈此事。


维权之路

2018年2月,沈女士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冒用自己名字的30多家企业起诉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定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信息、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


2018年3月3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中一家企业向沈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律师费,其他的企业参照此标准进行赔偿。


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上诉人未经沈女士许可,在办理税务设立登记时擅自使用了沈女士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导致沈女士被税务机关登记为被上诉人的财务负责人,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对此,双方没有异议。


不过,对于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的认定,双方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被告一家公司认为,他们没有通过任何非法手段获取沈女士的信息,企业对于此事也是毫不知情。并且,他们是一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一直合法经营,在业内也颇具影响力,沈女士在名义上作为这样一家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仅不会降低自己的社会评价,还可能会对自身产生正面影响。


对于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本站不住脚。



律师认为,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看到被告使用了原告相应的身份信息和姓名,至于为什么被告会使用,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应当去举证。


侵权导致的损失如何认定是审理这起案件的难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2018年9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被上诉人向沈女士赔礼道歉的判决,同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沈女士财产损失人民币2583元,其他被上诉人也参照此标准进行了赔偿,沈女士共计获得赔偿四万多元。


在这之后,沈女士又将还在冒用自己名字的另外一百多家企业告上了法院。经过法庭调解,这些企业共赔偿沈女士十五万多元。除此以外,她还将招商平台即上海梅陇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目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事实上,从2017年8月开始,全国税务机关就推行了实名办税,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税务代理人都纳入实名管理。在办理相关税务业务时,需要验证身份信息,只有人、证信息吻合,才能办理相关业务。而一旦发现自己的信息被冒用,也有了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



也就是说,沈女士之前遇到的情况今后将不可能再次发生。


普法时间

  pufashijia


Q1:像这种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A1: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都有可能。从刑事上,有可能构成《刑法》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罪,当然,需要符合比较严格的构成要件,尤其是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从行政上,使用他人的信息等于是提供虚假材料注册公司,依据《公司法》198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甚至撤销公司登记等。从民事上,主要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Q2:本案当中有三方,企业、代办注册机构以及招商平台,这三方谁该为我们当事人的名字被冒用承担法律责任?


A2:首先是招商平台,因为过错,违法实施的侵害个人信息或者姓名权的行为,招商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它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负责。至于企业,因为它委托了代办注册机构,或者说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委托了招商平台,它对于代办注册机构和招商平台有没有尽到选任、指示、监督的这样一个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有过错的话,也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


Q3:周教授,在法律上,我国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都有哪些规定?


A3: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我国《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法总则》等都有一些规定。另外我们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其中也就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本届人大提出的立法目标,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这是一部系统的、完整的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将对提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起到重要的作用。


Q4:在社会生活当中,怎么样避免自己的信息会泄露被别人冒用?


A4:个人信息的保护,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机关,都要注意对他人信息的保护,避免信息泄露或者是被他人任意使用。从个人来说,也要强化自己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包括不得随意地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在公共场所上任意连接WIFI从而泄露个人信息,在APP上任意填写个人信息从而导致泄露。另外在需要提交一些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的时候,最好要注明该复印件只是用于特定的目的、复印无效之类的,以免被他人冒用。




当下贪图一时之便

明日可能酿下大祸


实习编辑 | 张善策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被冒名的苦恼》

记者 | 谢金玻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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