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虐待儿童吗?前夫再婚后把孩子留在乡下爷爷家,我怎样才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前夫再婚
9岁儿子被留在乡下爷爷家
孩子备受冷落
屡次协商未果
我该如何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前夫再婚后把孩子(9岁)留在乡下爷爷家。这算是虐待儿童吗?孩子被冷落怎样才能保护自己?我几次协商照顾孩子都被前夫拒绝,甚至不让我看孩子。我怎样才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你好!将子女给父母照看,不属于虐待儿童。如果想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以提起诉讼。
所谓虐待,一般是指给小孩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比如说打骂、使用了激烈的言辞侮辱了孩子,给孩子造成心灵上巨大的伤害也是属于虐待儿童。现代社会,很多父母因为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将子女交由父母照看,如果仅仅只是将小孩交给父母照看,没有实施其他行为的,不属于虐待。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如果你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你也可以考虑与男方协商变更抚养权,或者收集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等对小孩身心发展不利等证据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由于小孩已年满九周岁,也可以了解小孩意愿再到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周期较长,也不会特别顺利,你需要做好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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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公上班期间送货到客户那,因电梯故障从一楼不慎踏空跌落电梯井底部,后经相关部门伤残鉴定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九级,除工伤险赔偿,是否可向用人单位或客户方申请其他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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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公司上班一年多公司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在原公司辞职,原公司不给我开在职期间的工资。现在申请劳动仲裁,原公司让我支付在职期间公司派我出差、培训所产生的费用。还说当初不跟我签合同是我自己故意不跟公司签,说我故意以此敲诈公司。求助这样的公司我要如何正当维权?
你好!由于你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你也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要求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最多能主张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主张。拖欠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被迫解除权的情形,还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关于差旅和培训产生的费用,都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发生的,理应由公司承担。对于培训,除单位为员工提供接受某项特定或专门的技术培训从而约定了服务期外,不得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由于你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你也可以考虑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方式维护你的权益,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给你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
在珠海一个小机构上班,公司说现在是试用期,不签合同也不买社保,而且这家公司还表示,签正式合同后,需要干满2年,否则赔公司5千元。
你好!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保。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而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相应的违约金的,则该违约金约定无效。
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试用期也应当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缴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实践中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劳动者发函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一个月后不补缴,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满一个月后仍不签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在劳动关系中,违约金只能在两种情况下存在:一,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二,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非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违约金约定均属于无效约定。即便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标准。根据你的陈述,公司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则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并非是一般的入职培训,一般是单位为此花费经费送员工接受某项特定或专门的技术培训。即便真实发生了专项培训费用,违约金的数额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真实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广东 广州)
积极的人能在困境中看到转机
消极的人只会在过程中感受焦虑
编辑 | 常晓(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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