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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专买超市过期食品,是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 案例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职业打假”,专挑过期食品
混迹杭州各大超市
成为“老顾客”
“混脸熟”
无需找过期食品即能索要到钱财
检察官说法
田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因购买、适用行为,与超市之间发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如果产生产品(食物)质量问题,基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要求索赔并无不当,只要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是被法律许可的,属于正当维权。国家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本案中的田某,并非基于正常的消费目的购买物品,也非单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赔偿,而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多次“打假”行为后,已经给超市方和工作人员造成了恐惧心理。因此,田某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以“借”为名强行索取钱款,甚至收取“包店”费用,其行为明显具有要挟的性质。被害人拒绝田某要求后,田某会变本加厉,以“打假索赔”为名影响正常经营。被害人被迫同意其要求,该行为是“不得已”,这就不再是一般维权,而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超市应该怎么办?
作为超市商家,要加强商品的管理,尤其是针对一些散称的、小件的食品,更应重视日常检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如遇以维权、打假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的不法分子,应果断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编辑 | 廖晓梅(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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