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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专买超市过期食品,是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 案例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田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专挑超市的过期食品购买,随后拿着购物小票,以维权的名义向超市索要钱财。久而久之,超市的工作人员都认识了这位“常客”,只要田某出现,无需再有过期食品的购买小票,超市工作人员就“自觉”给财物。这还是正当维权吗?


 “职业打假”,专挑过期食品

田某曾经是一名食品企业处理纠纷投诉的工作人员。2016年起,田某开始了其“职业打假”之路,每天的工作就是逛超市,寻找超市售卖的过期食品。一经发现立即下单购买,随后便拿着购物小票,要求超市退款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款,少则数百,多则上千。而超市一方,一般则会为了息事宁人而满足田某的要求。当然,也有超市怀疑是田某夹带的过期食品,而不予赔偿,后由工商部门出面协调,甚至还有闹到法院诉讼的情况,给超市带来了巨大困扰,甚至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

混迹杭州各大超市

成为“老顾客”

田某的足迹遍布了浙江省杭州各大超市,经过多次实践,也发现了规律,知道哪些区域容易找到过期的或临近过期的食品,且屡试不爽。久而久之,田某成了各大超市的“老顾客”。在“维权”成功数次后,超市工作人员已对这位老顾客十分熟悉,只要田某出现在超市,工作人员就知道有人要来“找茬”了。

“混脸熟”

无需找过期食品即能索要到钱财

在经历多次的“工商介入”、“媒体曝光”、“法院诉讼”的威胁之后,田某的出现给超市带来的不仅仅是困扰,更多的是形成了一种对打假行为的恐惧心理。在各大超市“混脸熟”后,不再需要寻找超市内的过期食品,田某或以借钱为名索要钱财,或直接索要坚果礼盒、年货,超市人员都会迫于压力而答应。田某甚至向部分超市提出了“包店”,要求超市人员每月都支付3000元的费用,超市一方为求安稳,被迫答应田某要求。

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田某以谋利为目的,利用“打假”名义,在各大超市以投诉举报等相要挟,强行向超市人员收取现金、食物、礼盒、香烟等物品,非法获利共计一万余元。近日,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田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田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因购买、适用行为,与超市之间发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如果产生产品(食物)质量问题,基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要求索赔并无不当,只要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是被法律许可的,属于正当维权。国家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本案中的田某,并非基于正常的消费目的购买物品,也非单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赔偿,而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多次“打假”行为后,已经给超市方和工作人员造成了恐惧心理。因此,田某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以“借”为名强行索取钱款,甚至收取“包店”费用,其行为明显具有要挟的性质。被害人拒绝田某要求后,田某会变本加厉,以“打假索赔”为名影响正常经营。被害人被迫同意其要求,该行为是“不得已”,这就不再是一般维权,而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超市应该怎么办?

作为超市商家,要加强商品的管理,尤其是针对一些散称的、小件的食品,更应重视日常检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如遇以维权、打假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的不法分子,应果断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视觉中国 来源: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编辑 | 廖晓梅(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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