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民营企业上班,公司规定要在公司工作满1年,才会帮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这合法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好不容易找到工作
可是公司规定工龄满一年才给交养老保险
每天心慌慌
这可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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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朋友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他们公司规定,要在公司工作满1年,公司才会帮他们缴纳养老保险。我想问问这样对吗?
A1:
你好!公司的做法不对。对公司不买社保的行为,你们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补偿。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说工作满一年才能购买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践中较为稳妥的做法是要先书面催促公司补缴社保。一般催促后一个月公司仍未补缴的,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对公司不缴纳社保的行为,你还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要求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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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您好,我是2012年在信用社办助学贷款,当时工作人员说是八年免息,在2019年一月底突然被告知有一千余元利息,说是只有四年免息,2016年就产生了利息,但期间无任何工作人员告知相关政策,产生利息三年后才联系我,这是工作人员的失误吗?可不可以法律维权,不交利息。
A2:
你好!你可以向银行协商,如果银行处理有误且拒绝纠正,可以向当地银保监局投诉。
你在信用社办理助学贷款,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你的描述,办理贷款时工作人员告知免息期8年,但实际免息期变为4年。有关免息期的执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执行,如果贷款合同确实约定8年,对期间产生的利息,你可以拒绝支付。但是,如果贷款合同确实约定免息期4年,虽然工作人员告知你免息期8年,但由于贷款合同是经你签字确认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在你签字后,银行单方面承诺8年免息期,你仍然需要支付相关利息。至于你说的产生利息后3年银行才通知你,因贷款一般采取银行划扣的方式扣除,如果合同本来就约定4年免息期且未约定免息期后银行有通知义务,银行并不需要联系你。
考虑到诉讼成本问题,如果你确实能证明工作人员在告知免息期有失误,或者银行未按约定提示产生利息,建议你可向当地因保监局投诉,以维护你的权益。在此期间,为避免个人征信产生不良信息,建议先交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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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叔叔当初从他朋友手中买了一套住房,付了全部的钱之后,他朋友说,房产证过几天给他,但是一直没给。而且他朋友用房产证去银行贷了十几万的款,之后就跟我叔叔不联系了,银行催我叔叔交出房子,并去法院起诉了我叔叔。我叔叔应该怎么办?
A3:
你好!你叔叔可以向银行清偿债务,然后向出卖人主张债权;或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由于你叔叔和卖家并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更。你叔叔和卖家之间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实现,所以无论银行的抵押行为发生在你叔叔签订买房合同前还是签订合同后,银行都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卖家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可能会要求采取拍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这种要求是正当的。
考虑到房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如果你叔叔想要房产,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你叔叔可以代卖家清偿债务,消除抵押权,而后再与卖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你叔叔如果不想要房产,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对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你叔叔可以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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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是一名教师,怀孕四个月了,学校对怀孕期间女性照顾,给我减了一节课,我们满课时16,现在15,我们隔壁,年前怀孕的女教师减课,每周5节,还有一位7节。今天我找到领导,了解孕期减课标准,他回复说这是几位校长自行决定的。这个说法跟孕期职工劳动标准有冲突吗?校领导让我找支持我观点的文件,怎么办?
A4:
你好!如果你和学校属于劳动关系,可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向学校要求减少课时。
如果你与学校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六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目前法律法规对于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孕期女职工应当适量减轻劳动量有明确规定,但对具体减少量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如果你确实不能承受目前一周15节课的劳动强度,可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向学校要求减少课时。
如果你的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并且你与学校签订的是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你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的规定的,可要求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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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们家里当时是父母买房子,开发商让我们验收房子时,父母不清楚具体要验收什么,现在住进去发现很多家门铃不可以用,水电费不能自己交给国家电网。我联系物业,物业说配套设施保修期限过了,开发商不予办理。这到底是谁的问题?开发商该不该给我们重新弄,这配套设施的齐全也关系到我们房产证的发放。
A5:
你好!如果你们已经收房且配套设施保修期已过,开发商无义务修理。你所提到的门铃等个别配套设施是否齐全,与房产证发放无直接关联。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通常会通知业主验收。对商品房交付时存在的质量瑕疵,业主可以在验收时提出异议,要求开发商进行修理、重作。开发商在交付时,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对房屋各部分承诺保修期,使在收房验收时未对部分质量瑕疵提出异议,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开发商也有义务保修。关于你所说的门铃不可以使用的问题,国家没有对相关部件保修期做出规定,以开发商与你们约定为准。如果过了保修期不能使用,你们在验收时又没提出异议,很难要求开发商保修。除非验房单没有涉及门铃验收事项,你们就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至于水电费交付程序问题,由于你提供的信息不全,尚不能判断是否属于开发商责任。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对门铃、水电费缴纳等事项有维修、代收等职责,你们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履行义务。
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一般而言,能否办理房产证主要取决于开发商是否有齐全的国土和建设手续,与你提到的门铃等配套设施是否齐全无直接关联。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广东广州)
封面来源@视觉中国
在该维权的时候
沉默不是金
编辑 | 张诗逸(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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