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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疯狂盗刷!卡还在,账号、密码也没泄露,咋回事?| 案例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手机和银行卡都在身上
账号和密码也没有外泄

但一觉醒来
银行账户和支付宝的钱却被“掏空”了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底开始,福建省石狮警方陆续接到多名群众报警称他们的银行账户被人盗刷了,而且盗刷的方式非常特别,受害者的银行卡都在自己身上并未离身,银行账号及密码也没有泄露。银行卡被盗刷后,被害者还被人冒用身份信息,银行卡被绑定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透支性消费。怎么回事?


2016年10月份,金某在网上学会使用号码采集器和嗅探软件等设备盗取他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并利用这些信息盗刷银行卡和支付宝内的资金。学会后,金某把盗刷技巧传授给李某、陈某琳和黄某(陈某琳和黄某均另案处理),协助他们购买号码采集器等设备,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李某等人学会窃取和盗刷技巧后入住福建省石狮、晋江、厦门等地的酒店,在酒店房间内使用号码采集器非法采集他人手机号码,用嗅探软件拦截手机短信验证码,通过系列操作后套取他人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一般情况下,他们选择在深夜1点至4点左右作案,以免被人发现。


2017年1月起,另一案犯陈某山开始与李某共同实施上述盗刷行为,金某也向李某提供部分消费二维码用于套取他人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内的现金。

经查,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李某等人通过这种方式共窃取23名被害人的银行卡、支付宝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盗取现金数额达14万余元。期间,李某、陈某山通过上述方式另非法获取到了124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案发后,部分被害人被盗刷的款项已由支付宝平台、银行等先行予以了赔付。

2017年8月21日,警方在石狮某出租房楼下将李某和陈某山抓获,现场缴获两台作案设备、10多部经过改造后的无外壳手机裸机。同年9月19日,民警顺藤摸瓜,将金某、陈某琳、黄某抓获。


判决结果

福建省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伙同李某、陈某山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网络终端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过程中,有7000元款项是通过支付宝被转移,而未经过银行卡,不属于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的情形,认定金某、李某、陈某山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计7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金某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具体方法传授给陈某琳、黄某,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李某、陈某山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财产信息124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依法判决如下: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二千元。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七千元。陈某山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七千元。

法官提醒

嗅探等设备看上去神秘、高深,但你只要掌握方法,就可以防范此类犯罪。


这种不法设备只能截获大约500米范围内的信息,而且被害人的手机要在2G状态下并静止不动。目前,大家使用的手机基本上是4G信号,嗅探设备难以“入侵”,大家不必过于恐慌。


尽量不要在绑定支付平台的银行卡中存储大额钱款,并限定账户的消费和转账额度。支付宝开启高级验证模式,如指纹识别、声控识别等。睡觉前可关闭手机或者设置为飞行模式——手机关机后没有了信号,嗅探设备就无法获取到你的手机号。


如果半夜收到奇怪的验证码短信,请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冻结账户,保留短信内容并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福建省石狮法院

编辑 | 廖晓梅(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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