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账户被盗,又被支付宝告上了法庭?| 案例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9月3日,西安某高校19岁大学生小李(化名)被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告到了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赔偿1元的损失和10000元的律师费。
原因为何?一起来看!
原被告双方怎么说?
支付宝诉称,被告小李是支付宝用户,2019年5月16日,被告向支付宝反映其手机在当日登山游玩时丢失,导致支付宝账户内的3050元资金被盗,并向当地公安局报案。5月30日,小李获得了支付宝的全额赔偿。6月22日,支付宝发现,小李通过“人脸校验”方式在声称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了支付宝账户。
支付宝称,“人脸校验”是通过用户具有唯一性的生物信息进行的身份认证,其他人无法采用。被告在被挂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与自称手机丢失的情境不符。并以此认定被告所述手机丢失及账户资金被盗一事并未真实发生,存在“骗赔”嫌疑,故索赔1元损失和10000元律师费。
被告小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说手机是在5月16日爬山时弄丢的,但到了6月底,又在宿舍找到了已经关机的手机,“原来是我室友小秋(化名)用我支付宝里的钱给自己交了就业安置费”。小李表示,小秋与他关系要好,并知道自己的支付宝密码。小秋私自刷了自己支付宝里的钱后,一直都没有告诉他。而自己获得了理赔金也找回了手机后,就再也没管这事。
事实真的就像小李所说的那样吗?
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疑点:
1 .支付宝后台发出警报
据支付宝后台提供的数据:5月16日当天,小李的支付宝在12点28分34分发生两笔支付交易;5月16日下午14点28分、29分、45分,小李的支付宝通过密码验证发生三笔交易,这三笔交易期间,小李的支付宝账户还被修改了密码;6月22日,小李两次通过人脸识别登入支付宝账户。
根据数据显示,这一系列操作的手机IMEI码均为同一个,也就是说,这些登入、交易以及修改密码的操作都是在小李自己的手机上完成的。
小李与支付宝客服的通话记录中显示,小李说自己的手机是在中午11点的时间丢的。可据小李后来承认,中午12点48分至34分的两笔交易是他本人所为,后三笔交易以及修改密码是他人所为,但未能解释他人如何知道他的支付宝密码。而这五笔交易中间相隔的时间仅为2小时。
2.室友没有出庭作证
3.公安称没有接到报案
10月21日,本案在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认定小李谎报账户被盗,判决其赔偿支付宝共计损失10001元。
听到审判结果的小李在视频那头低下了头,手扶着额头,显得十分失落,嘴巴里不断重复:“我也有过失,但不至于赔那么多……”
原告代理人表示,在6月22日小李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后,支付宝后台发出数据异常警报,随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公司技术人员对异常信息进行了核验、消除。小李的行为给支付宝带来了巨大的人力、技术上的浪费,还将虚假信息掺入支付宝安防数据库,造成了数据污染。
现代社会系统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几乎全部建立在信任基石之上。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人们的社会交往逐渐向网络空间延伸,并由此形塑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社会,而互联网上的联结与现实中的联结相比是一种弱联结,人们之间的联系比现实社会中脆弱,一旦信任崩塌,联结断裂,网络空间的秩序便会受到很大冲击。由于互联网信息碎片化和陌生人体验特征带来的互联网行为不确定性,使得互联网潜隐着进一步弱化人际信任的强烈冲动,但互联网开放、透明、平等、对话的特性,也积聚着构建积极信任的巨大可能性和独特价值。杭州互联网法院希望本案判决,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以期用法治方式规范网络行为,为网络社会主体交往的信任提供司法保障,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同时,本案的意义还在于通过司法为信息技术创新赋能。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互联网创新技术在司法诉讼场景中的运用,秉持开放、包容、中立态度,对于新的技术既不盲信,也不排斥,不因为技术本身属于新型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降低其证明力,也不因此而夸大其对所证事实的证明效果,坚持运用证据规则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具体而言,互联网公司开发智能风控系统,可以在海量数据中识别、判断骗赔行为,通过让“数据”说话的方式让“海底捞针”成为可能,令撒谎者无法抵赖,即便骗赔者心存侥幸、百般狡辩,也可以凭借创新技术手段的自动预警、数据推理发现欺诈行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前述技术手段在本案的运用,符合司法事实推定规则,可以从高度盖然性的层面认定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的事实。因此,通过证据规则审查对该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运用予以确认,以此探索互联网规则治理的创新,在最大程度上对治理网络骗赔黑灰产发挥出司法审判的示范、警示作用。
编辑 | 童泽同(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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