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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驶中的公交车上跳窗受伤,司机应该承担责任吗?| 案例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男子公交车上突然跳窗

司机下车未发现伤者

几日后

男子母亲向客运公司索赔

看看到底是谁的责任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5日12时许,公交车司机赵磊(化名)如往常一样开车沿着路线挨站停靠。途径某小区转弯处时,突然有乘客大喊“有人跳车啦”。赵磊一惊,赶紧停车并下车检查,转了一圈并未发现跳车人员。此时,车上其他乘客称人已经跑了并催促司机赶紧开车。赵磊认为此人既然能跑走,应该没有问题,所以没有多虑便开车继续工作。


3月24日下午,一名妇女来到客运公司反应自己儿子陈欢(化名)跳车受伤情况,并提供车牌号要求调取监控。客运公司要求警方介入,方可调取监控。监控中发现当天没有乘客跳车。经客运公司询问,司机赵磊回忆称当天确有发生类似事情,但车内数据内存卡因被自动清空无法查看。  据了解,2018年2月28日至3月4日,陈欢曾在精神病院以精神分裂症接受治疗,并在跳车前一日治愈出院。同年3月8日,陈欢到医院接受检查,并于3月10日住院治疗,诊断为椎体骨折、抑郁症,于2018年3月14日进行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18年3月17日出院。而客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陈欢母亲认为,陈欢就医并手术最主要原因是跳车后司机未及时对其进行救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生气之余便将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


陈欢代理人称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陈欢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客运公司未尽合同项下义务。另客运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人(座)责任限额40万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陈欢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客运公司承担。


客运公司辩称陈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己跳车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当时驾驶员下车查看也并未看到受伤人员,所以才离开。


保险公司辩称1.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应直接向原告进行赔偿;2.就案涉事故而言系原告自主意志自己跳车导致后果的发生,且驾驶员也在得知有人跳车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其处置行为符合职业规范和人情常理。因此客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原告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似乎说的都有理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或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伤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被告对陈欢跳车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是客运公司对陈欢自己跳车的行为无法控制,陈欢应对自己跳车导致的损伤后果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原告认为其跳车后,客运公司驾驶员未停车检查、也未报警求助,导致原告受伤后无法及时得到救治,即客运公司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车辆的监控视频虽已无法调取,无论责任在谁,该视频只能证明陈欢跳车及车辆驾驶员是否下车查看的事实。跳车的行为只能证明陈欢存在受伤的可能性,而无法确切证明其是否受伤、受伤的部位及受伤的程度,对受伤相关事实的证明还需结合医生的诊断。客运公司只需对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陈欢损伤加重的后果承担责任,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损伤加重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欢的诉讼请求。

小编有话说

1

作为乘客,应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行车中切忌任何影响车内乘客及自身安全的行为,同时树立主人翁意识,发现车内异常应及时向驾驶员反映并阻止。


2

作为公交车司机,需认真掌握交通事故预防知识,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及时排除车辆营运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3

作为客运公司,应加强对司机综合素质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同时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大科技投入,以便为发生安全事故时提供视频、音频等证据。





文章来源|公众号@溧水法院

编辑 | 童泽同(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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