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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会员还有广告?法学生诉爱奇艺:违反《广告法》、侵犯知情权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2019年6月,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孙某诉爱奇艺侵犯知情权一案引发热议。经过两次审理后,案件近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孙某3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21日,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孙某在爱奇艺网站的视频播放界面看到右上角有“会员跳广告”宣传语。她点击宣传语,进入的是会员付款界面,因《VIP会员服务协议》提示不明显,她未查看协议就花费58元购买了“黄金VIP会员3个月”,成为爱奇艺网站的VIP会员。


购买会员后,孙某观看某节目时发现,节目中仍插有爱奇艺会员宣传广告,以及多个品牌广告。于是,她一纸诉状将爱奇艺告上了法庭。


孙某认为,爱奇艺公司使用虚假的“会员跳广告”宣传语,侵犯了其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会员跳广告”宣传语属于要约,构成合同内容,爱奇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孙某与爱奇艺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爱奇艺公司在视频节目中插播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的强制性规定。爱奇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赔礼道歉。



孙某一审诉讼请求

1.停止插播广告的侵权行为

2.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孙某充值的会员费58元


爱奇艺公司对“购买会员后,节目中仍有广告”的事实无异议,但主张节目中的部分广告与视频进度条结合在一起,可以拖拽跳过,不属于VIP用户权益中可以跳过的广告。他们认为,孙某购买VIP会员的目的是为了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意诉讼大赛,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孙某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知道会员观看视频过程中会存在广告,不存在侵犯其知情权的情形。


爱奇艺网站的非VIP用户,观看视频时有片头广告。片头广告播放时插入“会员跳广告”的提示语,点击该提示语即进入付款界面,付款界面包含价格、付款方式(付款二维码)、《VIP会员服务协议》及《自动续费服务协议》几项内容。点击《VIP会员服务协议》可查看VIP会员服务协议的内容,该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5条为VIP会员权益及服务期限、收费标准的约定,5.2条系关于广告的特别说明:我们会在您观看影片内容时提供“跳广告”的会员权益,您可一键关闭片头广告,但此权益可能不涉及全部影视,部分影片因版权方限制或其他限制原因,仍可能会向你呈现不同类型的广告服务,且亦不排除爱奇艺以其他方式投放广告或商业信息。



另,爱奇艺公司将“VIP”置于爱奇艺网站首页的右上端,鼠标置于“VIP”处,该项下有“了解VIP会员专享特权” 下拉菜单,点击“了解VIP会员专享特权”即进入VIP权属介绍界面,点击特权之一的“跳广告”则进入跳广告介绍界面,载明的权益内容为:VIP会员观看影视内容自动跳过的前贴片广告(约90秒),可手动跳过会员定向推荐内容,省时省心不用等待(部分片源因版权方限制,仍可能会向您呈现不同种类的广告服务)。单击右上端的“VIP”即进入付款界面,该付款界面即包含价格、付款方式(付款二维码)、《VIP会员服务协议》及《自动续费服务协议》的界面。


虽然双方就知情权、孙某是否为消费者各执一词,但是案件有一点得到孙某和爱奇艺双方的认可,即购买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后,用户无需观看片头广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未尽到充分告知孙某某的义务,导致孙某某在观影体验等方面受到一定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爱奇艺公司赔偿孙某某30元。

一审判决后,孙某某、爱奇艺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1


原告是否是消费者

而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原告是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基于参与学校公益性诉讼项目,购买被告爱奇艺会员服务,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爱奇艺认为原告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法保护。应认为,原告购买会员服务即成为消费者,同时做公益性项目,非营利性,也不构成对相关社会秩序的妨害,不足以据此否定其消费者身份。



2


被告爱奇艺是否侵犯原告消费者知情权等?


被告的会员服务,在网页上用了“会员跳广告”的显著宣传语,通常可理解为会员可以跳过、免看视频内容里插播的全部广告,但实际会员仅可跳过片头广告,片中仍有广告,而被告另以相对不显著的页面安排设定会员协议和会员特权(要点开看到),里面对“会员跳广告”实际含义作了限缩界定。应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订约过程中享有对会员服务内容的充分知情权,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在订约前就负有以合理方式诚信告知服务内容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而其作为更有技术条件优势的网络服务商,以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会员服务,构成对原告知情权一定程度的侵害。另,被告不构成侵犯原告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3


爱奇艺会员服务合同相关内容

是否违反广告法?

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是否构成违约?


会员服务中的广告本是合同内容安排,本案所涉并不违反广告法。被告提供的会员服务合同文本是格式条款,但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被告是违反订约前诚信告知会员服务内容的义务,而订约后合同应属有效,被告也无对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



4


被告爱奇艺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被告违反订约过程中诚信告知义务,侵害原告消费者知情权,致原告一定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这其中,原告未能仔细查看具体条款,也有一定责任。因被告未能充分有效告知“会员跳广告”具体内容,致原告享受会员服务的用户体验低于预期,等值于其所购买会员价值打了折扣,据此可酌定就其会员价相应比例金额予以赔偿。会员价58元,一审酌情判赔30元,应属合理。原告主张停止插播广告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能成立。



5


关于互联网业态的法律规制


要保护促进互联网商业的创新,宽容互联网新业态新服务的多样化发展,司法不宜过多干预限制。但是,互联网经营仍然要有底线有尺度有规范,特别面向不特定大量网民消费者,要遵循诚信原则,不能损害网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本案所涉网商对产品内容的告知上,应根据比例原则,界定其承担适当多一些、亦有能力做到的责任,比如网页设计上,更方便用户了解服务真实内容。


文章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韩昕林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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