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会员还有广告?法学生诉爱奇艺:违反《广告法》、侵犯知情权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案情回顾
购买会员后,孙某观看某节目时发现,节目中仍插有爱奇艺会员宣传广告,以及多个品牌广告。于是,她一纸诉状将爱奇艺告上了法庭。
孙某认为,爱奇艺公司使用虚假的“会员跳广告”宣传语,侵犯了其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会员跳广告”宣传语属于要约,构成合同内容,爱奇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孙某与爱奇艺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爱奇艺公司在视频节目中插播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的强制性规定。爱奇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赔礼道歉。
孙某一审诉讼请求
1.停止插播广告的侵权行为
2.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孙某充值的会员费58元
爱奇艺网站的非VIP用户,观看视频时有片头广告。片头广告播放时插入“会员跳广告”的提示语,点击该提示语即进入付款界面,付款界面包含价格、付款方式(付款二维码)、《VIP会员服务协议》及《自动续费服务协议》几项内容。点击《VIP会员服务协议》可查看VIP会员服务协议的内容,该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5条为VIP会员权益及服务期限、收费标准的约定,5.2条系关于广告的特别说明:我们会在您观看影片内容时提供“跳广告”的会员权益,您可一键关闭片头广告,但此权益可能不涉及全部影视,部分影片因版权方限制或其他限制原因,仍可能会向你呈现不同类型的广告服务,且亦不排除爱奇艺以其他方式投放广告或商业信息。
另,爱奇艺公司将“VIP”置于爱奇艺网站首页的右上端,鼠标置于“VIP”处,该项下有“了解VIP会员专享特权” 下拉菜单,点击“了解VIP会员专享特权”即进入VIP权属介绍界面,点击特权之一的“跳广告”则进入跳广告介绍界面,载明的权益内容为:VIP会员观看影视内容自动跳过的前贴片广告(约90秒),可手动跳过会员定向推荐内容,省时省心不用等待(部分片源因版权方限制,仍可能会向您呈现不同种类的广告服务)。单击右上端的“VIP”即进入付款界面,该付款界面即包含价格、付款方式(付款二维码)、《VIP会员服务协议》及《自动续费服务协议》的界面。
虽然双方就知情权、孙某是否为消费者各执一词,但是案件有一点得到孙某和爱奇艺双方的认可,即购买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后,用户无需观看片头广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未尽到充分告知孙某某的义务,导致孙某某在观影体验等方面受到一定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爱奇艺公司赔偿孙某某30元。
一审判决后,孙某某、爱奇艺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1
原告是否是消费者
而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原告是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基于参与学校公益性诉讼项目,购买被告爱奇艺会员服务,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爱奇艺认为原告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法保护。应认为,原告购买会员服务即成为消费者,同时做公益性项目,非营利性,也不构成对相关社会秩序的妨害,不足以据此否定其消费者身份。
2
被告爱奇艺是否侵犯原告消费者知情权等?
被告的会员服务,在网页上用了“会员跳广告”的显著宣传语,通常可理解为会员可以跳过、免看视频内容里插播的全部广告,但实际会员仅可跳过片头广告,片中仍有广告,而被告另以相对不显著的页面安排设定会员协议和会员特权(要点开看到),里面对“会员跳广告”实际含义作了限缩界定。应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订约过程中享有对会员服务内容的充分知情权,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在订约前就负有以合理方式诚信告知服务内容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而其作为更有技术条件优势的网络服务商,以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会员服务,构成对原告知情权一定程度的侵害。另,被告不构成侵犯原告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3
爱奇艺会员服务合同相关内容
是否违反广告法?
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是否构成违约?
会员服务中的广告本是合同内容安排,本案所涉并不违反广告法。被告提供的会员服务合同文本是格式条款,但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被告是违反订约前诚信告知会员服务内容的义务,而订约后合同应属有效,被告也无对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
4
被告爱奇艺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被告违反订约过程中诚信告知义务,侵害原告消费者知情权,致原告一定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这其中,原告未能仔细查看具体条款,也有一定责任。因被告未能充分有效告知“会员跳广告”具体内容,致原告享受会员服务的用户体验低于预期,等值于其所购买会员价值打了折扣,据此可酌定就其会员价相应比例金额予以赔偿。会员价58元,一审酌情判赔30元,应属合理。原告主张停止插播广告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能成立。
5
关于互联网业态的法律规制
要保护促进互联网商业的创新,宽容互联网新业态新服务的多样化发展,司法不宜过多干预限制。但是,互联网经营仍然要有底线有尺度有规范,特别面向不特定大量网民消费者,要遵循诚信原则,不能损害网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本案所涉网商对产品内容的告知上,应根据比例原则,界定其承担适当多一些、亦有能力做到的责任,比如网页设计上,更方便用户了解服务真实内容。
文章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韩昕林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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