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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为什么这次银行不赔?| 案例

陈聪慧、王秀楠 CCTV今日说法 2020-10-12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银行卡内存款“不翼而飞”,盗刷近日,丁先生就碰上了这类麻烦事。不过,令丁先生更烦心的是,这笔损失竟得他自己负责……





“不翼而飞“的存款

丁先生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借记卡,并用在办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用于日常网络消费。2018年3月,丁先生发现该银行卡里近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丁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卡内资金被盗刷,于是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争议:

银行是否存在过错,需要赔付

丁先生

我与银行之间存在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发卡行有义务保障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我一直随身携带银行卡,密码也仅有我知晓,我已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而银行在保障储户信息安全和资金交易安全方面存在过错,且未及时就资金变动情况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对我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卡银行

本银行不同意您的诉讼请求。本案诉争交易系网络快捷支付支出,您主张的其银行卡盗刷遭受损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争议交易是我们依据您的电子指令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此前已经发生的交易并无不同,均应认为系其本人所为。而且后台调取的交易记录显示,该笔交易是通过您输入短信验证码,验证成功后交易才得以完成,符合合同约定和业务规则,本银行不存在过错;您主张没有及时收到上述短信,应负有举证责任。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业务规则,诉争交易应为您本人所为,应由您自行承担责任。您有保管账户介质、密码、印鉴、有效身份证件等义务。若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需由您自己承担。

争议分析


01:丁先生的钱真的“凭空”消失了吗?

在诉讼当中,丁先生表示被盗刷的银行卡一直由其自身携带,卡号和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丁先生还开通了实时资金变动短信提醒业务。资金盗刷的时间跨度长达两个工作日,银行始终没有及时将资金变动情况短信通知丁先生,导致丁先生无法及时阻止网上盗刷行为。


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

 

法院经调查后发现,交易发生后,丁先生曾到公安机关去报案。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中,丁先生称,交易发生前自己用银行卡网上支付功能进行了网络购物,并点击了购物网站提供的网络链接,按照网站的要求填写了银行卡卡号信息,在收到银行向其预留手机号发送的验证码后,又在该网站输入验证码,完成了网络购物操作。

 

随后的两天里,丁先生的银行卡陆续发生了九笔网上支付交易,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银行提交了短信验证码电子记录、短信余额提醒记录、账户明细电子记录,证明自己已经按照业务流程为丁先生办理了争议业务。

 

法官审查上述证据后发现,每笔交易发生前,银行都向丁先生预留的手机号发送了短信验证码,交易成功后,还会发送短信提示余额变动的情况。在核对账户明细电子记录时,法官还注意到,其中有几笔交易的交易渠道、对方账户、对方户名等信息与丁先生此前在某网站自行操作网络购物时完成的交易信息基本一致。

02:银行需要赔付丁先生的损失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先生在银行开通电子银行业务时,签署了相关服务协议规定。在发生电子银行业务时,丁先生及银行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

 

本案的争议交易发生时,银行向持卡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了验证码短信并在手机号码、卡号、验证码均正确的情况下完成交易操作,因此交易完成的条件在于对关键信息(如丁先生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及预留手机号码的完全掌控,并不涉及到银行卡本身和银行提供设备的安全性问题。且诉争交易中的部分支出交易与丁先生认可的本人操作支出交易途径基本一致。因此,诉争交易行为应视为丁先生本人交易,相应交易的法律后果应由丁先生承担。

 

丁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银行在涉案银行卡关键信息的泄露方面或在诉争交易的校验流程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丁先生要求银行赔偿盗刷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全面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为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开通电子支付功能,便于开展网上支付活动,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盗刷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此类案件不同于传统的伪造卡片盗刷引发的纠纷,网络盗刷行为的发生更多是基于盗刷人对持卡人关键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及预留手机号码的完全掌控。

如果发卡行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网上支付系统安全可靠、且已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流程进行操作,持卡人又不能证明网络交易所需的关键信息系因发卡行的原因导致泄露,那么盗刷人的行为将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民事法律后果应由持卡人承担,发卡行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再回到这个案子。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丁先生在盗刷前进行的网络购物操作,应该是遭遇了所谓的“钓鱼网站”,因丁先生在没有甄别网络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就将卡号、手机号等信息泄露,导致后续盗刷行为的发生。


保障银行卡内资金安全,不仅要求银行作为发卡行要通过定期升级支付系统等方式确保其能够履行保证持卡人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也需要持卡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不随便出借个人账户,不要轻易将账户、密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告知他人,不乱点击他人通过网络发送的不明链接等等。


文章来源: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编辑 | 杜华敏(实习)

维护 | 张子亮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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