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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解读张志超案:被偷走的15年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10-12
 

从我进来那一刻

就觉得所有的一切都没有了




2020年1月13日,30岁的张志超出狱,重获自由。

回家路上,他好奇地举着智能手机,拍下了与母亲的一张合照。而这张合照他足足等待了15年。

县城里的命案

15年前,山东临沂市临沭县一名十五岁的高中女生失踪。一个月后,她的尸体在临沭县二中教学楼里被人发现。


死者顾芸(化名)是临沭县二中高一20班的学生。生前她是高一20班的文娱委员,性格开朗、喜爱音乐、朋友很多。在母亲的记忆里,当年顾芸的失踪毫无征兆。2005年1月10日星期一,女儿早上正常出门上学,此后没再回家,音讯全无。



当时警方发动二中全体师生提供线索,也曾在校园内展开搜查,但教学楼里被上锁的厕所却成为了搜查的盲区。



一个月后,宿管员工李贞梅来校打扫卫生,在三楼的一个停用厕所内发现了顾芸的尸体。警方鉴定顾芸死于他杀,因颈部被施加暴力,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警方尸检鉴定认为,死者的死亡时间与失踪时间相吻合。




改变两个人人生的证词

临沭县警方负责侦办这起案件。办案人员调查时,顾芸的同班同学杨某提供了重要线索。


杨某所住的寝室,距离案发现场仅仅相隔一个洗刷间。杨某说在顾芸失踪的当天早上,他留在寝室里。6点20分左右,杨某突然听见不远处传来尖叫和呼喊。听见叫声,寝室里的王某和他先后跑出去查看。杨某说,出门后看见王某正在跟两个他不认识的男生说笑,位置就在案发现场门外的走廊里。



王某向警方证实了杨某所述,并且指出当时与他说笑的两个男生里其中一个是张志超,另一名男生是高一11班的王广超。杨某、王某二人都说尖叫和呼喊声音在洗刷间附近发出,这与尸体在洗刷间内被发现的客观事实完全吻合,由此警方锁定张志超与王广超具有作案嫌疑。


顾芸尸体被发现后的第二天,警察敲开了张志超的家门。同一天中午,王广超也被警察从家中带走。


 

依据证人杨某与王某提供的证词,警方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2005年1月10日早晨6时20分许,张志超在教学楼三楼的一个洗刷间门口遇见顾芸,即起奸淫之心,将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对方脖子上,将她劫持至洗刷间内。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女孩强奸并致使对方窒息死亡,后把尸体转移到洗刷间里的厕所藏匿。从洗刷间出来后,张志超遇到了同学王广超。慌忙之中,他将实情告诉了对方,求他不要说出去,并且让王广超照看洗刷间,自己去找工具处理尸体。


在张志超和王广超到案并认罪后,警方在缺乏有力物证的情况下仅依靠两人证言即宣告破案。2006年3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王广超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艰难的申诉之路

在本案案卷中,有张志超接受警方讯问的共9份笔录,9次他都认罪。但其实在被刑事拘留后的第10天,张志超曾经翻供,他翻供的对象是提审他的检察官。


据张志超说,在翻供之后他就被警察带离了看守所,到公安局的刑警大队接受讯问。他称多次的刑讯逼供让他死了心,再也不敢翻供。王广超也曾在第一次做出有罪供述后翻供,2005年2月26日,王广超也被刑事拘留。



回忆起案发当天,张志超说自己参加完升旗后没有参与跑操,而是回到教室上早自习,没有去过三楼的洗刷间,也并不认识被害人。王广超同样否认来过这个洗刷间,也否认当时接触过张志超。



在服刑5年后,张志超在一次与母亲的会面中说自己是被逼供认罪,“那个事情跟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不背这个黑锅了。”


母亲马玉萍开始请律师为儿子申诉。2012年3月,张志超的申诉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同年1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将申诉驳回。马玉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而没有得到回音。


2014年底,马玉萍在北京找到了律师李逊。李逊决定免费代理此案,为张志超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李逊律师认为,这起强奸案定罪的证据不充分并有难以排除的疑点。


第一个疑点是张志超的作案时间。据警方询问笔录显示,王某称其从听到尖叫、起床到跑出寝室门,时间间隔也就两分钟。而在两分钟的间隔时间内,张志超难以完成强奸、杀人、藏尸等一系列行为。



第二个疑点是杨某的证词。杨某的证词自相矛盾,他曾证实自己并不认识在洗刷间门口看到的两个男生。但在警方询问笔录中,杨某又表示他认识张志超,称张志超是他初中时的同学。


另外,按照法院判决上认定的作案时间上看,当时张志超难以出现在洗刷间门口作案。当日临沭二中在早晨6点15分举行升旗仪式,有4位同学证实张志超当天参加了升国旗。那天升旗仪式结束后,张志超和另一名男生把同学们脱下的大袄从操场抱到教室去,以方便大家跑操。这个时间点在6点20分左右,也就是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张志超的作案时间。


在原审据以定罪的证据中,除了证人证言外,还有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尸检鉴定。证据显示,警方在案发现场或被害人尸体上没有提取到任何诸如毛发、指纹、精斑、脱落细胞等指向张志超的生物痕迹。



在案发现场,裹套尸体上半身的编织袋是当地向意大利出口工艺品的包装袋。在原审判决中,没有解释编织袋与案件的关系,也没有查明编织袋的具体来源。



由判决书可见,在缺乏有力的物证、人证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基本依靠被告人张志超和王广超的供述认定了犯罪事实。




重获自由之后

2015年以来,张志超案陆续得到媒体报道,引发了社会关注。多名法学界专家也公开发声,呼吁司法机关对这起案件提起再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通过远程接访系统,向张志超的母亲和辩护律师了解案情。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张志超案。同年11月,下达再审决定书,最高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院对本案作出再审宣判。高院认为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而且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疑。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出狱后,张志超已委托律师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788.9万余元。


2020年6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国家赔偿一案予以受理。


本案终于平反,但真凶仍未查明。对于被害人的家庭来说,女儿的遇害仍是家人无法忘怀的伤痛。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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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这起案件中,警方在取得了杨某和王某的证言后,就认定张志超和王广超是犯罪嫌疑人。如何看待警方对这样证据的采信呢?


A1:人证与物证相比,具有生动、形象、具体、丰富的优点。但是由于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很大,容易含有虚假的成分。即使证人他的智力正常,而且没有恶意提供错误的、虚假的陈述,那么他所提供的证言仍然可能有错误的成分。所以在对待证人证言方面,需要予以高度的警觉。


Q2:一审判决后,张志超和王广超没有提出上诉。如果以后他们想要自证清白想翻案,还有什么样的救济渠道呢?


A2:一些被告人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或者在侦查当中被非法取证,这个影响会一直延续到审判阶段。对于司法机关,在冤错案件纠正中的把关作用也缺乏足够认知。所以有些被告人明明是无辜的,但被判决有罪之后却不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之后,当事人仍然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渠道,就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裁判确有错误的话,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提出抗诉,来启动这一程序。

Q3:法院改判的重要理由,是认为当初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那么对于这样的案件,在证据的认定方面有什么样的标准呢?

A3:要认定有罪必须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判定证据确实充分,第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的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了合理的怀疑。第四,据以定案的全部的证据要形成一个证明的体系,就是我们常说的证据链要环环相扣,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Q4:张志超从被判无期徒刑,到最后的改判无罪释放。您怎么看待这起案件前后的巨大变化?

A4:我认为有这样几个变化值得注意的。一个就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在我们的刑事诉讼当中得以确立。第二个变化是通过聂树斌案件再审的裁判确立了一个规则,就是将被告人与案件联结起来的客观证据才能给被告人确定有罪。第三方面变化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得以确立。第四个变化是科学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中DNA技术的应用比过去广泛得多。第五个变化就是近些年来多起冤错案件,或者是一些疑案得到改判引起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在政法系统也产生很大的震动的作用。




重视申诉案件

建立纠错机制

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编辑 | 塔   娜(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张子亮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张志超案”调查》

记者 | 庞君 李燕杰 孙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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