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咬人”不等于“没闯祸”!老人骑车被狗追赶摔伤,向邻居索赔两万元……
都是放养的大帮的狗在门口
来来走走
”
老人骑车撞上围墙后摔伤
养狗需尽审慎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梁大爷坚称,自家的狗平时十分乖巧,就算门口人来人往,也从来没有发生过伤人事件。同时他再次强调,当时并没有别的目击者,兰阿姨一个人的说法,并不能够代表事情的真实状况。
而此时,兰家人却向法庭提交了视频证据。视频来源于梁大爷隔壁邻居家的监控,视频清晰地还原了兰阿姨受伤的过程,确实是梁大爷家的狗追逐并试图撕咬兰阿姨,导致意外的发生。
经审理后法官认为,梁大爷作为狗的饲养人,应该对所饲养的动物尽到审慎义务。兰阿姨虽然不是被狗直接咬伤,但确实是因狗引发交通事故而受伤,属于养犬扰民的一种情形,梁大爷应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看到公共视频之后,梁大爷也意识到自己在这次意外中应该承担责任。2022年1月14日,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梁大爷在2022年3月14日之前支付兰阿姨各项损失15000元。而获赔偿金后不久,兰阿姨因癌症不治,于今年清明节离世,终年61岁。
“狗追车”致交通事故
事实上,全国各地因为狗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少见。养狗是公民的权利,但与此同时,狗主人需要承担好监管责任,避免相关事故的发生。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因为狗引发的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不尽相同。那么一旦发生车祸,到底应该如何归责?基本的依据是什么呢?
A1:广西这个案件,叫做饲养动物致害案件;而四川这个案件,可以归纳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里去。广西案件中的车辆是一个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而四川案件中,是一个摩托车,摩托车在国家的车辆分类里面是划入机动车里面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事故,有很大差别,像饲养动物致害案件,它适用的法律是《民法典》。《民法典》当中专门有一节就是饲养动物致害案件,动物的饲养人违反了管理规定,这个时候,通常只要不是被侵权人故意挑逗动物,都是让动物饲养者来承担责任;四川这个案件,它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归责。按照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的话,所有责任全部都是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的时候,要避让或者躲开这些穿行的动物。
Q2:四川的案件中,涉及到三方关系,而且大妈还是免费坐车,这个会对责任认定有影响吗?
A2:这一类情况一般称为“好意搭乘”,按照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在《民法典》里面,专门针对这一类的问题做了一个规定:“好意搭乘”情况下,允许减轻一部分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没有动物穿行在事故里面的责任问题,那同样按照《民法典》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即动物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编辑 | 杜华西 马鑫鑫(实习) 维护 | 黎意 张子亮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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