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综合性保护,携手让孩子们感受温暖
立法者说
专家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个原则的实现其实不应该是一句空话,应该是具体的行动。我认为,除了传统谈的教育和保护相结合以外,它更多的还应该强调社会服务这样的理念。这些孩子需要切实的专业服务,来调整他偏差的认知,改善他的行为,帮助其就业就学等。
我们传统上对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很多是不到位的。而任何的服务和保护都有一个最佳干预的时机。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最佳干预的时机是被害的情景发生之后,越快越好。
2021年,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与共青团北京市委权益部、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签署了三方合作协议,开展“阳光驻希望”司法保护同行人项目,通过专业的社工服务帮助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后,我们社会工作者能及时介入,比如陪同孩子就医、取证等,我们始终在他的身边。
具体来说,我们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是预防孩子自杀自残。有很多小孩受到侵害后,有自杀和自残的想法。我们社工就及时地陪伴孩子,纾解他的负面情绪,预防了好几例孩子自杀自残的事件。第二个是协调沟通。有很多家长在孩子遭受侵害后情绪特别激动,会觉得司法机关处理这件事情程序慢,对于施害人手段不严厉。我们社工居中协调、沟通。因为我们是中立的第三方,有时候做工作挺管用的。我们不仅对孩子进行保护,也对案件中的家长给予支持。
去年我们机构一共服务了53名被害未成年人,今年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扩大服务人群。我们的司法保护其实从来都不应该是自上而下的,施舍的;它应该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我们把孩子看成一个有需要的人,然后根据他需要的不同,给他提供专业的服务。只有这样才真正能保护孩子,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在《心心的遭遇》这个案例当中,我注意到一个问题——这个家庭是一个重组的家庭关系,刘某是心心母亲的男友,并不是心心的亲生父亲。现在离婚率一直比较高,再婚重组的家庭越来越多。在这样的家庭关系当中,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在重组家庭中,父母子女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社会性的关系,不是基于血缘。这个时候就特别考验大家的修为和素养,比如有没有共情的能力,能不能去爱人。同时,因为未成年人的权利处在一种不太稳定的状态,这时候孩子的亲生母亲或者父亲有特别的关注义务。因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父母的选择使孩子处于这种脆弱的状况中。
当然,在心心的案子中,我看到她的母亲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自身难保,给予孩子的支持和保护非常有限。所以,社会其他有可能接触到这个家庭的层面,就需要更加注意。比如说学校、医院。如果工作人员看到这个伤害不像是平常磕的碰的,就要高度警惕。这也就是说到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这项制度给予了你一种责任和通道,促使一些有职权的人采取行动去保护未成年人。
法治宣传是很重要的环节,它要去培养大家的意识,也让大家知悉具体的制度和通道——我要做什么,我能做什么,我该怎么做。最终大家形成合力,保护好未成年人。
记者 | 倪玮 李政林 郭震宇 孙元学 编辑 | 薄玥美(实习) 维护 | 黎意 张子亮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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