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阻拦电动车进电梯,拍了视频发微信群,这算侵犯名誉权吗?
本是为大家安全着想
发到微信群让大伙评评理
反被告侵犯名誉权
违规行为能不能揭发?
算不算侵权?
男子被起诉侵权索赔5000元
江苏南京,某日中午,李某欲将电动车推进电梯,遭到赵某阻拦,二人为此发生口角。
吵架过程中赵某拍摄了视频,然后将视频发布到小区微信群里,视频中李某的全身清晰可见。
李某据此认为赵某的行为导致其形象受损,故李某将赵某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删除该视频和其他不实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赵某辩称,李某强行将电动车推进电梯,违反相关规定,有错在先。其将视频发至业主群,内容均为客观真实,并未虚构捏造。
法院:未制造虚假事实
不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主观上具有恶意。
本案中,赵某上传视频,虽发表过不恰当的言论,但没有制造虚假事实或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故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损害。
个人名誉以及社会评价的高低应靠自身的善良行为维系。李某为图个人便利,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公然将电动车推进电梯,有错在先。对这一不当行为,若不允许他人指点、批评,则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制止行为属正当应予以支持
安全提示
1、应按规定将电动车集中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在规定区域停放、充电。
2、不要在屋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3、不要在楼梯间、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4、 电动车的充电时间不宜过长,一般应控制在8小时之内,若是充电时间过长,热量积蓄较多,导致电瓶发热,极易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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