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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阻拦电动车进电梯,拍了视频发微信群,这算侵犯名誉权吗?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3-10-14
阻拦电动车进电梯

本是为大家安全着想

发到微信群让大伙评评理

反被告侵犯名誉权

违规行为能不能揭发?

算不算侵权?




男子被起诉侵权索赔5000元


江苏南京,某日中午,李某欲将电动车推进电梯,遭到赵某阻拦,二人为此发生口角。


吵架过程中赵某拍摄了视频,然后将视频发布到小区微信群里,视频中李某的全身清晰可见。


李某据此认为赵某的行为导致其形象受损,故李某将赵某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删除该视频和其他不实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赵某辩称,李某强行将电动车推进电梯,违反相关规定,有错在先。其将视频发至业主群,内容均为客观真实,并未虚构捏造。


法院:未制造虚假事实

不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主观上具有恶意。


本案中,赵某上传视频,虽发表过不恰当的言论,但没有制造虚假事实或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故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损害。


个人名誉以及社会评价的高低应靠自身的善良行为维系。李某为图个人便利,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公然将电动车推进电梯,有错在先。对这一不当行为,若不允许他人指点、批评,则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制止行为属正当应予以支持


名誉权,从民事权利分类上划分,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人人均有,与生俱来。《民法典》用专章和多个法条规定调整这项权利,相较于之前的《民法通则》只有一个法条规定而言,立法的质和量都有了巨大飞跃。

名誉涉及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好比人的“颜面”,虽然人人皆有、与生俱来,但却与别人、群体(社会)的评价有关。社会评价高,当事人的名誉就好,反之,社会评价差,当事人的名誉就低。

所以,司法的意义在于:通过制止和打击以侮辱、诽谤、不实宣传报道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来保障每个人得到的社会评价不变形、不失真。

本案中,原告欲将电动车推进电梯,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8月1日颁布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所以,赵某站出来制止电动车进电梯的行为是正当的,其通过微信群向相关群众真实反映这一事情经过,也是正当的,法院予以支持。

安全提示


1、应按规定将电动车集中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在规定区域停放、充电。


2、不要在屋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3、不要在楼梯间、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4、 电动车的充电时间不宜过长,一般应控制在8小时之内,若是充电时间过长,热量积蓄较多,导致电瓶发热,极易引发火灾。


文章来源:公众号@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江苏高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 | 宋歌(实习)维护 | 黎意  张子亮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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