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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传真】暴力抗法“零容忍”,温州一男子妨碍公务被依法批准逮捕

2018-04-08 警苑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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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依法查纠交通违法时,遭遇一男子暴力抗法,致使民警、辅警受伤住院。案发后,温州警方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并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4月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妨碍公务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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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下午2时许,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三中队民警在龙湾区龙海路依法查纠一辆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时,驾驶人不听民警劝阻,意图强行驶离,正当民警劝阻时,该男子突然挥重拳击打民警脸部,致使民警受伤倒地昏迷不醒。随后,该男子又对上前制止其暴力行为的辅警实施殴打,致该辅警受伤后强行驾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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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引起温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对受伤民警和辅警表示慰问,依法严惩袭警行为,有力保障民警正常执法。温州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医院看望慰问受伤民警、辅警,转达省、市领导的亲切关怀和慰问。

  同时,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和抓捕工作,于当天晚上11时15分许在龙湾万达广场一房间内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成功抓获。

  经审讯,张某,男,1990年出生,龙湾永中人,其对自己妨害公务犯罪行 46 32284 46 14939 0 0 3646 0 0:00:08 0:00:04 0:00:04 3646为供认不讳。张某交代,当天下午2时,他骑二轮电动自行车上班时,电动车直接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恰好被在前面执勤的交警发现并拦住。在民警制止其强行驶离时,突然挥重拳击打交警脸部。“我真的糊涂啊,交警纠正我违法行为是对我生命负责,我却恩将仇报。”面对警方讯问,张某后悔不已,直骂自己糊涂。他说:“我逃跑后一直百度搜寻暴力殴打交警的后果,我愿意接受法律惩罚。”


目前受伤交警因左侧上颌骨多发骨折、颅内出血,辅警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还在住院治疗,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温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暴力抗法、妨碍公务严重挑战和践踏法律权威,公安部门对此类案件坚持“零容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不要以身试法,阻碍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更不要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暴力抗法,到底伤害了谁?

又是一起暴力抗法事件。肩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人民警察,在正常执法过程中却遭遇暴力抗法,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背后折射的是部分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

  警察的执法权来自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一系列法律的明确授权。据悉,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文中所指的“第一款”,内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新增第五款的规定意味着,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的,将按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从重处罚”,这是民警依法履职的底气所在。不法人员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肆意辱骂、殴打民警和辅警,这实际上是在挑战法律尊严、对抗执法权威,是在以身试法。

  警察的执法权同样也来自于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究竟为了谁?在本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违法行驶到机动车道上,而且两次被罚屡不改正,本身就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民警在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严格执法,事实上是在保护他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如果民警对这起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万一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张某和他的家人又该如何面对生死别离的悲剧?

  据了解,近年来,民警正常执法时遭遇暴力抗法、妨碍执行职务行为屡有发生,当民警正常执法与部分当事人的私欲相左时,他们容易产生抵触和对立情绪,错误使用暴力来维护其所谓的“权利”,甚至发生暴力袭击民警的事件。

  人民警察的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如果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利、不规范执法,要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但是对于依法履职的,规范执法的,应当坚决保护,不能含糊。同样,其他执法部门执法也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其最终目的也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样也受法律的保护。保护基层一线民警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行为,必须要“理直气壮”。暴力抗法,最终伤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群众的利益;如果今天暴力抗法者不受到法律制裁,那么明天又有谁来保护我们的安危冷暖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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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李彤华

值班编辑:牛文县  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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