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出台,解读之一
新《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改了啥?
(解读之一)
2月2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了最新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该《规定》是在前几年保险中介大检查基础上以及最近强监管形势下出台的一项规定,属于“建章立制”阶段。
小保拿到《规定》原文后,第一时间研读,并且与2015年修订版进行了对比,发现有大量新说法,新规定。鉴于《规定》融合了原《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内容,条文从90条增加到107条。
鉴于此次变化内容较多,小保通过连载的方式,细说这次新规的新特点,新变化。今日推出首期,细说前20条的变化。未来几日将推出其他条款解析,有兴趣的看官可关注本公众号。
《规定》原文,可通过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观看,由于文件较大(31页,PDF版),打开时间会比较慢,请耐心等待。也可以直接找小保索要原文件,有需要的在文末留言或给小保发消息。
前20条解读要点
一、设立经纪公司,明确要求股东资金真实、合法,不得是银行贷款或者非自有资金;
二、经纪区域牌照重新放开,允许设立非全国牌照,注册资金本要求1000万元;
三、股东如果不参与经营,不兼任总经理等,即仅作为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则不需要任职资格;但要成为股东,则有大量要求,如信用良好,无违法记录等。
四、设立经纪公司,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等软件作为必要项,看来保险科技是有发展前景的;
五、保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保监局也可以批复牌照。
六、经纪公司若外派从业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业务的,需设立分支机构。若不外派人员,或者从事团体业务,则不需设立分支机构。网销是否要设分支机构,按照这个要求就可以了。
七、报备事项增加。包括股东变更(以前是主要股东变更)、对外股权投资,设立境外机构、收到行政处罚都要向发生5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条件提高了,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改成5年以上。
新老条款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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