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允许区域保险代理牌照申请,并且放开兼业保险代理申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最全解读。

今日保条 今日保条 2022-08-06

 提示点击"今日保条"↑免费订阅本刊


今日,中国保监会官网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在2018年8月15日前反馈,征求时间一个月。



小保第一时间仔细研读了新规定,我们来看看有什么变化?


一、新规定将原《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规定合并成一个规定,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这里的“保险代理人”包括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公司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疑问:文中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而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不叫个人保险代理人,而叫“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那这样意思是不是保险代理机构就没有“个人保险代理人”这一说了?


二、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有这些变化:



三、终于放开区域保险专业牌照批设了!!这会对当前的中介牌照市场价格有影响吗?



四、关于公司字号,以前可以叫“保险代理”或“保险销售”,新规定只能叫“保险代理”了。存量的保险销售公司,又是稀缺资源啦。


五、放开兼业保险代理牌照申请!这个好多年前已经停掉的规定终于又放开了!惊喜啊!小保预见又有一大波公司要申请的节奏。并且兼业机构可以跨省经营,设立分支机构!



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新要求,更强调合规和保险科技应用。广告植入:小保可提供保险技术服务,可联系哦。



七、事项变更需要报备保监会的内容有所变化:



八、关于任职资格,删掉关于董事长、执行董事的要求,只对高级管理人员有任职要求。强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另外对高级管理人员增加了以下要求,不能1人管全国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至多兼任2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九、增加了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取消任职资格的情景:



十、不是谁都可以从事保险销售了,下面这些人不能聘任:


(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且保险公司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小保注解:简称团人和散人。


十一、一般规定的细节变化: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能从事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业务!!并且不得在主业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2、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除同一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之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外,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4、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5、业务档案增加“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内容。


6、增加了保险代理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约束内容:表见代理和连带责任。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客户告知书需增加“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8、新规定强调了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但删掉了对时间的要求。旧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十二、关于职业责任险和保证金,删掉了上限的内容。



十三、增加了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人管理的相关内容:


1、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负责团队组织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团队主管)的职责,将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合规性与团队主管的考核、奖惩挂钩。个人保险代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团队主管追责。 


2、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属团队的各级团队主管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团队成员的培训和管理,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销售行为。


十四、关于市场退出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许可证的,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注销许可证的,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  


十五、增加了“行业自律”的章节。可以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自律组织,可进行培训和交流。


十六、关于“监督检查”,增加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十七、关于“法律责任”章节,有以下变化:



写到现在,时间已经23:38分了,马上12点了,小保想今天发出这篇文章,故有很多处罚条款就不一样列举了,如果各位看官想详细了解的,请查看文末“阅读原文”,即可阅读《征求意见稿》全文。


推荐阅读

可以查询名下所有保单的平台来了!

●汽车经销商对保险技术的需求分析

●2017年保险行业数据(最全)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独家解读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独家解读

●出台的车险个性化条款都保了啥?

盘点2017年财险市场经营数据

 探讨 | 车险保费分期会是趋势吗?

● 费改在即,全面型产品是什么鬼?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