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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长江十年禁渔,仍有人铤而走险

张帼霞 案件聚焦 2022-05-15


长江江鲜,自古以来极富盛名。然而近年来,过度捕捞加之环境的改变,长江鱼类种群已经大幅减少,一些鱼类种群甚至处于濒危境地。为此,农业农村部宣布从去年1月1日起在长江重点水域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禁令之下,仍有一些人为谋利铤而走险。今天,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长江干流及东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去年6月至7月期间,本案主要谋划人张某,依据技术手段获悉渔政监管船只的方位和航行信息,从而确定逃避监管的捕捞点。



随后,几名渔船主依据张某同伙孙某、金某的安排,按照确定的捕捞地点,驾驶各自渔船分别在长江干流水域和东海水域进行拖网捕捞作业。

         

捕捞成功后,会有专人协助将渔获物过磅称重后转运上岸,并装车准备运往销售地。



去年7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抓获张某、金某、孙某等7人。同年9月,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查扣94箱渔获物总重量为600余公斤,价值26676元,包括较为珍贵的长江刀鲚;查扣的渔具为单船有翼(袖)单囊拖网,均属于长江干流禁用工具及东海海域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网目的网具。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金某、孙某等9名被告人在长江重点水域、东海海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查部检察官李怡文说,本案,俗称的"双禁",同时违反了两个“禁止”,即禁渔期和禁用工具。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渔业资源的损害是非常大的,所以本案直接适用了“情节严重”


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杨建军说,司法机关一方面通过严厉的刑事打击,来惩处一些比较猖獗的捕捞行为,比如采用禁用工具"绝户网"捕鱼,以及采取电鱼、炸鱼、毒鱼等灭绝式的捕捞行为。另一方面,对一些贪图小财,或者满足口腹之欲非法捕捞的行为,法院将鼓励和引导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处罚,或者通过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等形式,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此外,增殖放流等方式也是法院正在探索的处罚方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经法治教育后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并与上海浦东申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增殖放流工作备案,分别购买各类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END



作者丨张帼霞

小编丨赵沁蓝

视频丨郭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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