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57岁女教授申请退休,学校不批,这事该谁管?

沈佳杰 案件聚焦 2022-05-15


专栏主持

俞翔海

宝山法院立案庭 副庭长

法律硕士


本文作者

沈佳杰

宝山法院立案庭 法官助理

法学学士









个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批准退休、退休待遇、职称评定、工资评级等事宜提起诉讼,虽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起诉人张某系某高校副教授,现年57周岁,已超过女干部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因身体欠佳,两次向学校提交退休申请报告,学校均不予批准。

张某据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张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关于批准退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作出裁定对张某的起诉不予受理。起诉人张某对此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采纳原审观点,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均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裁决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但若针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起诉的,法院仍需审查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对于办理退休手续的合法性争议,不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张某虽然系教师的身份,但其诉讼请求涉及退休政策及是否批准退休,同样仍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而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020)沪0113民初255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起诉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稿件来源:宝山法院




END



小编丨刘晨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往期推荐

1、【看·法】我偷人,你就可以偷我金首饰吗?还打“飞的”!

2、【看·法】舅妈用脱漆剂泼了他,为何被判无罪?

3、【看·法】黄浦江水浑滔滔,他为啥三天两头一直在拍?

点分享  点收藏点点赞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