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赠与“第三者”数十万,妻子诉至法院讨要说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金山法院 Author 民庭
丈夫婚内出轨
还给“第三者”送钱送物
这不
忍无可忍的妻子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起诉丈夫陈某及“第三者”赵某,要求确认丈夫陈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返还陈某所赠与的款项26万元。
案件回放
王某与其丈夫陈某于2000年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可能被柴米油盐冲淡了生活的激情,陈某在工作来往中认识了“第三者”赵某,双方很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陈某通过微信红包、现金支付的形式多次向赵某转账,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双方还一同外出旅游,共同在外租房,感情持续升温。
不过,这段感情最终被王某知道,在收集好丈夫陈某支付给赵某款项的全部凭证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后,王某愤然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陈某赠与其的全部款项。
王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陈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向婚外异性赵某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赵某应当全额返还受赠款项。
被告赵某认为,其与陈某交往时,对陈某已经结婚的事实并不知情,且交往期间也多次转账给陈某,其目前仅欠陈某三万元。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在扣除赵某已经退还陈某的部分钱款的基础上,由赵某返还王某10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对财产归属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无权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虽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如果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处置,则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
本案中,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妻子王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事后也未取得配偶王某的追认,不仅侵犯了王某作为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也有违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王某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受赠者赵某予以返还。
《一代宗师》里有句话:“对于不恰当时候的人,该克制的,一生不越雷池”。
当婚姻被生活磨得只剩下柴米油盐时,支撑它的是责任,而非激情。
千帆过尽,白头偕老,才是最大的浪漫!
(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作者丨黄俊 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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