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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群租房东打记者"为何涉嫌寻衅滋事罪?

SMG案件聚焦 案件聚焦 2022-05-15



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官微,昨晚发布称:昨天上午11时许,两名记者在天山路某小区内正常采访时,遭到章某某辱骂、殴打,采访器材被损坏。目前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章某某的行为为何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罪名成立,他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来看法律专家的解读。



       在采访视频中,章某某女儿对章某某的打人行为回应称:"打人要承担什么样的结果,跟动手打人的情况有关"、也就是"财产损失的情况、人的损失情况"、在她看来"损失特别轻微,不值一提"。而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官微,昨晚发布称:辱骂、殴打,两名正常采访的记者的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的标准,真如章某某女儿所说,只看人和财产的损伤吗?


      

        上海律协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傅建平认为,这是一种误读。傅建平说,根据《刑法》第293条,有四类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其中第一项就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而"情节恶劣",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也包括若干情形。虽然"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构成情节恶劣。但除此之外,"情节恶劣"还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等内容。


        

        傅建平解读,视频中的行为人,三次追打摄影记者,在摄影记者要求另一位女记者报110的时候,马上又多次追打女记者。从客观行为表现来看,符合"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此外,对章某某的辱骂殴打行为,也是对社会秩序、对新闻记者采访权的侵犯、破坏,所以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亮表示,他扰乱的并非一个人两个人采访权的问题,他是将社会的公共秩序当中提到的,在公共场所随意侵害、随意的追打、殴打他人、随意的损毁财物,都是类似的典型情况。当他针对的对象比较特定,而且他人已经亮明身份,这种情况继续施行殴打,那么这种情况就视作情节相对恶劣。



END



作者丨张帼霞

小编丨刘晨

视频丨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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