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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群租房东打记者"为何涉嫌寻衅滋事罪?
在采访视频中,章某某女儿对章某某的打人行为回应称:"打人要承担什么样的结果,跟动手打人的情况有关"、也就是"财产损失的情况、人的损失情况"、在她看来"损失特别轻微,不值一提"。而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官微,昨晚发布称:辱骂、殴打,两名正常采访的记者的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的标准,真如章某某女儿所说,只看人和财产的损伤吗?
上海律协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傅建平认为,这是一种误读。傅建平说,根据《刑法》第293条,有四类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其中第一项就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而"情节恶劣",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也包括若干情形。虽然"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构成情节恶劣。但除此之外,"情节恶劣"还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等内容。
傅建平解读,视频中的行为人,三次追打摄影记者,在摄影记者要求另一位女记者报110的时候,马上又多次追打女记者。从客观行为表现来看,符合"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此外,对章某某的辱骂殴打行为,也是对社会秩序、对新闻记者采访权的侵犯、破坏,所以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丨张帼霞
小编丨刘晨
视频丨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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