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丢的房子
房子,常常承载着一个家庭的记忆,也见证着许多悲欢离合。在房产类型的案件中,老公房又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今天要讲的,就是一起和老公房有关的诉讼案件。
谁是公房的主人
上世纪60年代,某单位分配给小王的爷爷一套老公房,爷爷在这座房子里养育了小王的父亲,又和一大家人共同迎来小王的出生。
老公房由一个亭子间及阁楼组成,面积非常促狭,家庭成员的增加使得小小的房子显得拥挤不堪。大家希望可以改善住房条件,然而捉襟见肘的经济状况使得全家也只能暂时蜗居。
时光流逝。2019年,老公房所在的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一家人觉得有了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然而,当小王的父亲去动迁组询问动迁政策时,却被告知其不是房屋的承租人。得知这个消息后,父亲一脸茫然,不知如何面对在家翘首以盼的妻子和儿子。
水落石出的真相
原来所涉房屋的性质为公有住房,也就是大家平日所说的“公房”。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依据《上海市公有住房管理条例》的规定,公房原承租人过世之后,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然而残酷的现实是,由于父辈对法律知识的缺失,并未对户籍问题引起足够重视。简单地认为房屋由爷爷单位分配而来,爷爷去世后应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到爷爷去世后,才发现房屋内所居住的人员均非本市常住户籍,都不具备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资格。
直至房屋被征收,公房的属性决定了征收部门只会和房屋承租人协商征收补偿事宜。全家人的心情犹如过山车一般,从九霄云外跌落至无底深渊。
可以避免的结局
在案件调查中我们发现,因为小王的家人“怕麻烦”,错失了将户籍迁回上海的机会;在小王的爷爷去世后,自然也没有资格变更为承租人,在邻居们欢天喜地准备搬迁时,小王一家却面临着在沪无其他住房,亦无经济能力他处购房的窘境。
由于房屋面临征收,而一家三口又不肯搬离居住生活了四十年之久的老房,管理单位不得不将小王一家诉至法院。
其实,从案件的本身来看,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依据法律规定,由于房屋内居住的人员均不符合承租人资格,管理单位又早将房屋收回,也就是说管理单位与一家三口并未建立新的租赁关系。通俗地讲,房屋与小王一家已再无关系。
二审中,小王一家情绪相当激动,他们无法想象自己居住了半个世纪的房子居然和自己没有半点关系,而爷爷也才去世不久,房屋管理单位就来收房,这样残酷的现实实在难以接受。
承办法官在了解这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之后,不禁感慨这一家人法治意识的淡薄。因为不懂法,他们即将面临失去家园、无家可归的境地。
最终,在不懈努力下,请房屋管理单位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与了一家人一定的补偿。也许调解的结果并不能解决一家三口的实际居住问题,但起码让经济本就拮据的他们看到了继续生活下去的希望,也算是对他们告别曾经居住四十余载老房的一种慰藉。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愈发感觉到普法的重要性。也许小王一家但凡有一个人对法律有些常识,可能就不会产生因为“怕麻烦”而带来的种种“麻烦事”。愿每一座房子里都有令人欣慰的故事……
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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