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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法师|主人隔离期间宠物狗被“无害化”,道歉就够了吗?
这两天,江西省上饶市 “隔离宠物狗疑被扑杀”的事情,引发了不少网友的关注。昨天深夜,“信州发布”发布了相关的情况通报:
工作人员未与该网民进行充分沟通,将宠物狗无害化处理,已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向当事人道歉。
而整个过程,是当事人通过家里的探头看到的。期间,也没有人主动跟她联系过。
对于当事人来说,配合防疫工作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这些工作人员,是否有权利在没有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宠物狗进行处置呢❓❓❓
不久之前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今年9月,哈尔滨有一位无症状感染者,家中的宠物猫检测阳性,被执行安乐死。
两件事情看似差不多,但是性质其实完全不一样。
宠物猫的主人是感染者,猫也确认是阳性的,根据我国防疫法律,如果家畜家禽等受到了传染性疾病的感染,扑杀是肯定的,也不可能为了某个人的某些宠物,冒着传染的风险来进行治疗。
像前几年曾经出现的禽流感等情况, 都不危及人类,很多养殖户所饲养的家畜、家禽都得全面扑杀后做无公害处理,所以宠物一旦携带威胁人类的病毒后果只能是扑杀。
但是,这次被“无公害”处理的宠物狗,主人的核酸检测都是阴性,狗也没有接受检查,更何况,在不被允许带狗一起隔离的同时,主人还得到了只要把狗拴好,不会对狗进行处置的答复,那么,相关的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对狗进扑杀,往小了说,是处事不当,往大了说,可能是违法犯罪。
据当事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她家的这条宠物犬是一条柯基犬,焦焦网上搜了搜价格,2000—5000不等,当然,焦焦不养狗,也不知道这个价格准不准确,但是,工作人员在未经主人同意的情况下,处置了狗狗,算不算“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呢?即便没有那么严重,是不是也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呢?
1月21日,上海黄浦区在转移居民到宾馆集中隔离时,允许居民将家中的宠物狗携同前往。 1月25日,北京市疾控部门称,北京市大兴区专门设置了可携带宠物的专门隔离点。 6月19日,广州日报报道,为了妥善照料居民家中的宠物,当地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轮流上门喂养留守宠物。 10月30日,央视新闻报道称,为解决隔离宠物无人照顾的问题,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北京市昌平区隔离人员的无人照料宠物可进行寄养。 这些操作,哪个都比直接“无害化”好得多。
而现在,除了将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赔礼道歉之外,是不是还应该有些其他的应对措施呢?
2021/4/11 本期老法师
沈雪颖
《案件聚焦》主编
END
作者丨沈雪颖
小编丨俞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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