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霍尊前女友涉案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二中院 Author 马健博
本期执笔:马健博
刑庭法官助理
苏州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据澎湃新闻、上海法治报等多家媒体报道:霍尊前女友陈露因索要分手费,被上海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此前,歌手霍尊的前女友陈露在网络发文对霍尊进行控诉并索要高额分手费而引发关注。此次#陈露被抓#的新闻一出,再次登顶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一些网友提出了这样的困惑:通过网络发帖的形式施加压力索要分手费是否合理合法?协商讨要分手费与敲诈勒索如何界定区分?
陈露案的具体细节我们不得而知,而该案的未来走势也尚未尘埃落定。抛开两人的是非不谈,我们就敲诈勒索犯罪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要件进行分析。
一、如何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
(1)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是指,行为人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当下我们看到的诸多热门事件中,很多是行为人已经在信息网络平台发布了被害人的负面消息,舆论开始发酵,让被害人陷入恐惧或者某种压力,行为人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删除负面消息为由索取财物。
(2)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一点是区分敲诈勒索和依法维权的关键。依法维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善于运用正当合理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区分认定的三个维度
那么,维权行为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的红线在哪里?
(1)行为人维护的权利具有正当性基础。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所谓的情感补偿费用,任何一方不存在法律上的给付义务,是否给付,完全是自愿行为,法律不干涉。
(2)行为人维护的权利具有合理性范围。行为人虽然具有正当债权的基础,但是私力救济中以发布被害人不雅照片等负面信息到网络平台上为由要求对方给付数倍于正当债权的钱款,便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3)行为人维护权利的手段具有必要相当性限制。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手段,在正当性权利基础上需要对手段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行为人为要回5万元的欠款,以加害被害人亲属的生命作为威胁,并且要求数倍的利息,这便是手段不具有正当性,便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得益于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个人舆论场域不断扩张。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市民,情侣分手演变成网络骂战的示例屡见不鲜,也许一次网络发声,就可能演变成全民参与的热点事件。在这样的舆论生态下,情侣之间分手需理性,切记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突破法律底线终将自食苦果。
而作为一名合格的网民,应当正确看待热点事件,保持冷静的态度,秉承客观的立场,切勿人云亦云。
当然,最重要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ND
记者丨上海二中院
小编丨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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