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ND
小编丨郭南一
视频丨冯家琳
往期推荐
民法典(534)合同监管
▲ 点击查看原文
民法典(533)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532):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