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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六条 经营主体
第六条 经营主体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实用解读
保险业虽然是企业化经营,但是由于其经营内容是社会风险的集中和再分散,因此具有强烈的社会化功能。
保险业如果经营不当,将有可能成为巨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将保险业纳入法律或政府许可经营的范围,并为经营者设定了较高的准人条件。
本法所称的保险公司。主要是名称中冠以“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的企业法人。
本法所称“其他保险组织”,主要包括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
此外,保险个人代理人、保险机构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所从事的业务,也属于广义的保险业务。
扩展阅读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1月1日在北京成立的船东互助非营利组织,其宗旨是根据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法律法规,维护与保障会员的信誉和利益。协会接受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注册登记,享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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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