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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五十条 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黄健HJ 说点保 2022-08-05

第五十条 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实用解读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包括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要由海商法调整。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是指以飞机、船舶、汽车、火车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以运输航程为保险期间的财产保险合同。

上述保险具有共同特征,即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期间,不是以时间为起点和止点,而是以运输行程的开始和结朿,作为保险期间的起点和止点。这一特征决定了,如果允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即货物被起运后,或运输工具出发后)解除保险合同,将导致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是保险标的立即丧失保险保障,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安全;二是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行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难以准确判断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险合同被解除之前,即难以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当对该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保险法规定,此类与运输有关的,以航程为保险期间的财产保险,无论保险标的是货物还是运输工具,保险责任一旦开始,保险合同即不得被解除。

本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包括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解读,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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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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