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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黄健HJ 说点保 2022-08-05

第五十一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实用解读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危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承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是,保险标的仍然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占有、使用和管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保险相对人以存在保险保障为由,怠于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维护,对于保险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社会道德的一般性规范。鉴于此,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相对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承担法定责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规定;二是承担约定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确定,履行与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有关的义务。

本条主要救济保险人的权利。保险相对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在宏观上有利于保全社会财富,在微观上主要是为了救济保险人,减少其保险赔付。保险人对于相对人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具体情况有权予以合理介人,具体包括:第一,保险人有权检查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第二,保险人有权就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提出合理建议;第三,经相对人允许,保险人可以自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有关费用由保险人自行负担。此外,如果保险相对人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怠于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放任保险标的处于危险状态,既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也可以解除合同、上述两种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在于保险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剩余保险期间所对应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保险法》解读,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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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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