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合理费用的承担
第六十四条 合理费用的承担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实用解读
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保险索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承担证明义务,向保险人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解读】《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提供资料义务
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上述过程中就保险事故承担核定义务。【解读】《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核定与赔付
无论是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核定,还是保险相对人对保险事故的证明,都是以事实和证据为核心开展工作。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保险相对人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其调查能力与获得证据的能力是有限的,此时保险人主动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即成为必要。保险人、被保险人为调查保险事故,很可能会发生费用的支出。查明保险事故是必了确定保险赔偿的金额,避免误赔、多陪,是有利于保险人的,因此调查费用应当由保险人负担。但是,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负担的其自行支出的调查费用,应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至于被保险人支出的调查费用是否合理,应当结合保险事故的性质为何、原因是否复杂、损失程度大小、事故发生地点的远近等诸多因素,运用生活常识和逻辑推理,综合作出判断。
保险人应当斟酌其为了调查保险事故而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因此除非具有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保险人支出的调査费用应当自行承担。【解读】《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一方有过错的保险合同解除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如果调査行为可能导致大额的费用支出,对于费用支出以及调查行为不宜自作主张,应当事先将需要调查的事实、具体调查方案、可能支出费用的数额告知保险人,并征求保险人的意见,以此避免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不合理并拒绝负担的情形出现。保险人拒付相对人调査费用的,被保险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定其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应当由保险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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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