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一方有过错的保险合同解除
第二十七条 一方有过错的保险合同解除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实用解读
如前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道德危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订立合同时的不如实告知等,但是其中最具有危害性的,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虚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这些不当行为具有共同的主观目的,即追求原本不应获得的保险赔付,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以及对保险公平交易的严重损害结果,因此保险法为这些具有过错的行为人规定了较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第一,未发生事故谎称发生事故请求保险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免于保险赔偿,不退还保险费(符合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伪造证明、虚构事故原因和夸大事故损失的,保险人对虚构的事故和损失免于赔偿;
第四,保险相对人有前述情形造成保险人已经赔付保险金或支出费用(如调查费用)的,已经赔付的保险金应当退还,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由有过错的相对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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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