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投保与理赔中常见的几种情况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运营的强制保险制度,本质上是用金融手段辅助道路安全管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交强险的特征:
(一)强制性
我国通过立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交强险的实施,这在前面我也已经提过。同时,在实施方式上,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不得上路行驶,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扣留和处罚,而具备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也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投保后,被保险人则在车辆的相应位置上粘贴或放置交强险的保险标志。
(二)社会公益性
交强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利益,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必要的补偿。
(三)基本保障性
一般商业性汽车保险,其保险金额与投保险种均有投保人自行根据个人需要与缴费能力来确定,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固定的,不能自由选择,所以在费率的制定上要考虑到广大投保者的支付能力和具体国情。
(四)保障范围的广泛性
交强险采取“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不管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结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均须进行相应的损失补偿,从而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
二、交强险的收费:
交强险的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基础保险费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及座位数有所不同。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交强险基础保险费为950元。费率浮动因素及比例见下表:
三、下列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交强险不负责赔付本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五、四种情况交强险不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改装车辆须更改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七、二手车买卖需办理交强险过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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