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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论一般法律》| 论自然法

希罗尼穆斯·赞奇 罗伯特议事规则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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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论一般法律》  

[意] D·希罗尼穆斯·赞奇 著 

(D.Hieronymous Zanchi);

王婧 译

上海三联书店;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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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说,自然法是一项普遍原则;因此是由上帝亲自置于人类的内心与头脑中的一项明确规则,以告诫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它是人类共享的知识、判断和知觉(perception),所有无差别地在内心思考自己行为的人通过它谴责或赦免自己。当上帝宣布裁判或将裁判镌刻于人类的内心与头脑中时,这一知觉也是来自于上帝。


    自然法是一道光 —— 在它下面是我们据以辨别对错的理性火花。


    自然法是所有人一致同意的共享意见,上帝将其镌刻于每个人的内心以确立最有益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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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自然法

(p21-34)


p21

    就像术语自然(nature)被以不同的方式理解一样,不同的人对自然法的定义也不同。


    法学家将自然视为所有动物的共同体,而不仅仅是人类的。因此,就像他们在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中定义的,他们这样理解自然法:“自然法是自然教给所有动物的东西。”他们尤其意指交配、繁殖和抚育幼崽,因为我们能够看到所有动物都自然地为这一法律所约束;换言之,他们生育幼崽。


    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将自然法限定为人类的本性,这样定义它:“自然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律,其在任何地方得到遵守都是因为自然本能而非任何成文法。”法学家用这一定义指称国家法,因为所有人都采用这些法律并受它们引导。其例证包括上帝是什么,应该如何崇拜他,或者与宗教有关的其他事情,以及一个人应该如何服从他的父母或国家,甚或一个人应该如何防止伤害、暴力或任何与防卫和保护自己、家庭与国家相关的东西。


    因此,法学家包括在国家法中的东西,即人类事务,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将其归入自然法。另一方面,《罗马书》中的使徒说起自然法时,将其描述为仅仅涉及人类事务:“没有律法(例如《圣经》的外邦人(Gentiles),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的心里”[《罗马书》2:14-15]。想必,神法与《圣经》的要求还没有“写在其他动物的心里”。由于这个原因,塞维利亚的依西多尔(Isidore [of Seville])这样定义自然法:“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此外,使徒在《哥林多前书》第11章中甚至将这种观点进一步限缩到特定的人。事实上,他通过诉诸自然法描述了希腊人中一种古老的风俗,即男人留头发而女人剪头发,是可耻的,他这样写道:“你们的本性不也指示你们…”[《哥林多前书》11:14-15]。事实上,这一希腊风俗从未成为其他民族的风俗。


p22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讨论自然法时也将术语自然限定于人类,但是他依然在“自然法”的标题之下囊括了许多为其他动物甚至是那些缺乏思维能力(intellect)的事物所共享的东西。事实上,他教导说,我们发现的、共同存在于人心中的任何东西都是自然法的一部分。


    现在,自然法有三个层次,我依次列举如下:


    第一,人们可以保护自身不受任何暴力或伤害。这是所有事物的自然反应。甚至树和植物都尽可能地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从这一本能出发,可以得出包含于国家法的观点,即允许以武力对抗武力。


    第二,人类不仅能保护自己,而且能通过生育和教育孩子壮大他们的种族。这一点,我们也和动物一样。因为这种冲动,法学家将婚姻、生育和抚养孩子纳入自然法中。


    第三,相较于动物,一种更适合于人类的观念,即人类在善待与其共同生活的人的同时,必须承认他们热爱上帝并且崇拜他,而且他们必须知晓正义和诚实并且自然地归顺它们。


    阿奎那进一步指出,美德的每个方面,包括美德本身以及美德的每种行为,都是自然的。他在这里引用了大马士革的约翰([John of] Damascene)和塞尔维亚的伊西多尔,写道:“所有包含在法律和福音书中的东西,即那里所描述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人们应该像期望自己被如何对待那样对待他们的邻人,都属于自然法。” 然后,他得出结论:“所有邪恶和罪孽都是非自然的。


p23

    他继续写道,由于这个原因,任何违背自然法的法律本质上都是邪恶的,不应该被遵守。而且,他写道,遵守自然法的人依据正义和良善与所有人共同生活。


    反之,应该说明的是,当人们在教父们和其他敬神之人的著作中读到这些东西时,不应该对这一点感到困惑,以为这些导师们就和人们现在在缺乏上帝的灵的恶人的著述中看到的一样,并不主张这些关于自然法的事情。(的确,在这些著述中,恶习是自然的,而美德是非自然的。)相反,教父们描绘了自然法在罪恶来到世上之前是什么样的,以及某种程度上在新生儿身上是什么样的。


    现在,在世上有罪恶之前,自然法已经被完美地灌输给人类。当上帝的形象融入亚当之时,上帝的意志和做某事不做某事的律令已经和亚当一起被创造出来。因此,在罪恶出现之前,理性的火花已被完美地置于人类当中。然而,人类堕落之后,自然法几乎整个被抹杀了,任何依靠上帝、崇拜上帝,或者关照我们的邻人以及与他们的公正公平关系的法律也都被抹杀了。坚定地代表正义和神圣的完整的上帝形象消失了。人们的思想被彻底蒙蔽,心灵完全堕落和腐化,特别是在那些人类与动物、植物和其他东西共享的事情上。尤其是,人类扭曲了这种本能的自然法:每种生物都知道保护自己是正确和有益的,但是为了保护自己,人们现在急着去做不义之事或使用暴力。


    今天,不伤害他人,人就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也不知道能做什么其他的事情。不放纵、不带恶习,我们甚至无法吃喝。因此,我们会看到自然法在其他物种身上比在人类身上更加自然。例如,有一方面的自然法我们与动物共享,并且我们天然承认它是良善和公正的——甚至认为它是第二本性(second nature):我们通过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等自身的力量维护和扩展人类种族。然而,一个人不知道如何不带恶习和罪恶地做动物可以无过错完成的事情。因此,第一和第二层次的自然法(根据托马斯的划分)在人类中已经极端腐化了;第三层次在人类堕落之后也几乎被整个破坏了——其程度如此之甚,以至于如果我们在一个人身上再次看到一点这方面的自然法,我们必然认为它是由上帝亲自重新整体写人那个人的灵魂之中,就像保罗在《罗马书》中所说的那样[《罗马书》2:15]。因为,在自然法所在的地方,即促使我们去知晓和崇拜上帝并且与邻人过公正与友善生活的自然法,另一种法律已经从魔鬼那里爬到我们中间,即罪和隔绝的律法”[《罗马书》7:25]。


p24

    这个导论对于正确理解上面引述的、大马士革的约翰和阿奎那有关自然法及其效果的话,理解奥古斯丁和其他教父们的那些话,是有必要的。对于理解我接下来要阐明的观点同样重要。


    然后,一些人这样定义自然法:他们说,自然法是一项普遍原则;因此是由上帝亲自置于人类的内心与头脑中的一项明确规则,以告诫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此外,他们将“普遍”(common)定义如下:它是人类共享的知识、判断和知觉(perception),所有无差别地在内心思考自己行为的人通过它谴责或赦免自己。当上帝宣布裁判或将裁判镌刻于人类的内心与头脑中时,这一知觉也是来自于上帝。这些话非常清楚,很好地诠释了这一主题。


    不过,还有其他人更为简洁地定义自然法:


    自然法是一道光——在它下面是我们据以辨别对错的理性火花。


    最后,第三种定义是这样的:自然法是所有人一致同意的共享意见,上帝将其镌刻于每个人的内心以确立最有益的风俗。


    运用上文我用过的关于一般法律的分类,以及自然法与其他法律的差别,我给自然法以如下定义:


    命题8


    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所以是有关知晓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神的规则和原则。换言之,它是关于好与坏、公平与不公平、正直与可耻的知识,也是人类堕落之后由上帝亲自镌刻于所有人内心的知识。出于这个原因,我们全体普遍被教导说,应该进行什么活动避免什么活动;亦即,做一件事情而不做另一件事情,而且我们知道我们有义务和责任为了上帝的荣耀、我们自己的利益和我们邻人的幸福行事,私下和公开都是如此。此外,我们知道,如果我们做了不应该做的,或者没做我们应该做的,我们会受到谴责;但是如果我们做得正相反,我们会被保护和赦免。


p25

    这是一个冗长但却充分而完整的定义。几乎每一部分都源于我前面有关一般法律的论断。因此简单过一遍就够了。


    .我将自然法称为上帝的意志因为它是所有正义的基础,因此是所有公正行为的规则。


    所以,为了更好地解释这一点,我另外增加了一条,选自一般法律的第二个定义,我写道:“所以是为正确……行为的神的规则和原则。”的确,神的意志无法与神的智慧分开,因此被正确地称为“正确地做所有事情的规则和原则”。这是囊括了所有良法的完整定义。


    .接下来,我用了两种差异来区分自然法和其他法律。首先就是这种法律已经被镌刻于所有人的内心,因为它是由上帝亲自做的。这一点我已经说过。


    此外,我补充道,这种法律也在人类堕落之后……被镌刻于人的内心,以表明两件事情:一是,正如前文所述,在人类堕落之前它也曾被镌刻,甚至可能与亚当一起被创造出来;二是,人类堕落之后,因为罪恶,它几乎完全被抹杀和湮灭,如果它的任何部分后来见诸人类内心,也不是来自盲从和堕落的本性。相反,是由上帝出于良善重新将其镌刻并使其铭记于我们的内心。因此,它被称为“自然法”与其说是因为它是从亚当那里自然地传至我们(的确,就像我早前说过的那样,面对真正的良善,我们本性上是盲从和堕落的),还不如说是因为上帝通过将某些一般、自然的原则,如崇拜、良善、公平和诚实,如此深刻地镌刻进我们的灵魂,以至于它们看起来是我们天生和自然就有的。


p26

    这里有一些证据:


    1.当使徒在罗马书》中写到“外邦人……虽然没有律法(即,他们没有一部成文法律),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时[《罗马书》2:14],没有人会认为他们天生就拥有这种法律。相反,有人会解释,他们自己如何成为自己的律法,因为,当然“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罗马书》2:15]。这种法律并非天生固有或者造人时一起被创造的,而是被写在他们内心。谁写的?当然是上帝。事实上,在我们的内心撰写是上帝独有的特权,正如他在《耶利米书》中就他写进选民内心的新约所做的承诺[《耶利米书》31:31]。因此这种法律并非源于腐化的人类本性,而是源于上帝本身,他出于自己的良善,在人类堕落之后重新将其镌刻于人类的头脑和内心中,其足以保护普遍的善德和定人类的罪。除此之外,当某人知晓上帝时,必须崇拜上帝,这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家从哪里得到这一法律?从上帝本身,就像保罗在《罗马书》第1章第19节写道,“神已经给他们显明”。


    2.另外,《圣经》中很多篇章都指出,堕落之后,人心变得彻底邪恶、任性和好色。《创世记》第8章中说,“人从小时心里怀着恶念”[《创世记》8:21]。《耶利米书》第17章中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耶利米书》17:9]。《约翰福音》第3章写道,“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约翰福音》3:6]。甚至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2章写道,“属血气的人不领会神圣灵的事”[《哥林多前书》2:14],还有《罗马书》第7章中,他用了不同的说法:“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罗马书》7:18]。但是,自然法,作为理性的原则,是良善、神圣和灵性的事物。因此,它必须来自于自然之外的某个地方,换言之,它必须,正如我说过的,来自于上帝。


    3.接下来,如果它来自自然,那么它将平等地存在于所有人中间;因为那些自然地为所有人分享的事物平等地存在于所有人中间。然而,在不同的人中间,我们看到一些人更明智、更能献身于正义与诚实并且更加热爱上帝,但是却永远无法找到否认上帝存在、无法区分对错的人。因此,这是上帝的馈赠,即一些人借着理性和正义的光辉想起上帝,他们因此知道了上帝的存在和应该崇拜上帝,知道了他们必须区分正确与错误、正义与非正义以及诚实与可耻,知道了他们应该用各种方式向善避恶,正如哲学家主张的,以及奥古斯丁在他的论文《驳伯拉纠》(Against Pelagius)和著述《上帝之城》(City of God)中阐释的,《罗马书》中的正义和美德。


p27

    4.还有,考虑到托马斯·阿奎那和其他更为虔诚的经院哲学家的说法——自由选择凭借其自己的力量根本没有做成任何事情,除了引导人们走向罪恶。然而,人类,即使是不同种族的人,却在自然法的激励下为上帝和他们的邻人去认可、探寻以及践行很多善事,就像保罗在《罗马书》第2章第14、15节所教导以及为经验所确认的那样。所以,他们相信,自然法确非源于某种自然的本能。它是上帝的馈赠。如我早前提到的,他们依然像使徒保罗那样称其为自然法,是因为正义和诚实的原则已经由上帝镌刻于我们的内心,那些神圣之光的星星之火(西塞罗之语)就如天生的和自然的一样出现于我们的心中。


    如果你在一些误导性的著述中读到,自然法是上帝原初形象的遗迹,你应该知道的事实是,它并非是通过亚当流传下来的遗迹,而是为上帝出于良善所修复并重新植入我们内心的事物,因为如果那个形象的遗迹是通过亚当流传下来,那么它要么是有罪的,要么是人性的基本组成部分。


    事实上,我们没有从亚当那里继承任何东西,除了那些建立人类种族的必要之物—和邪恶;换言之,罪恶和苦难,因为无论我们多么伟大,我们生来依然是可怒之子(the children of wrath)[《以弗所书》2:3]。


    当然,自然法本身并不邪恶。它是非常美好的事物——赞扬善,谴责恶,与上帝的成文法一致。它也不是人性的基本组成部分,因为即使没有自然法(当然,因为它依赖于那些属于上帝的事物,依赖于在人类中间正义和诚实的维护),一个人也不会不再属于人类。


p28

   .自然法有三种可以辨识的功能。


    第一,它教导我们什么是好的(good)、坏的、公正的、不公正的、正直的、可耻的,以及因此我们应该追求什么、避免什么。简言之,自然法仅仅将我们心中那些良善和正义的一般原则联结在一起。


    第二,它不仅教导,而且迫使和推动我们行善,保护我们免受邪恶伤害。


    第三,那么,顺理成章地,如果我们忽视我们的责任,它就定我们的罪并谴责我们,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忘记那些原则,它会守护我们。


    使徒在《罗马书》第2章中明确而简洁地规定了这些功能。那么,我们的内心多久会谴责我们一次,如约翰所言;我们内心的思想多久会定我们的罪甚或守护我们一次,如保罗所言。这是上帝的事,是他将律法镌刻于我们的内心,就像古人曾经正确地说道:“良心是最有力的证人。没有比它更精确的,因为是上帝在说话。”使徒保罗在《提摩太前书》第1章第19节中告诫道,“常存……和无亏的良心”,因为当我们漠视良心时,我们就破坏了我们借以相信上帝的信仰。的确,违背我们的良心是违背从内心教育和指导我们的上帝。同样,上帝渐渐放弃了邪恶之人的内心,就像他在《罗马书》第1章第21、24节中说,外邦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祂…所以,上帝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


   .下面要说的是,并非我们在自然本能驱使下做的每件事情都是自然法的一部分。


    律法仅仅教导我们什么是善(good),并激励我们去做那些事情。然而,我们从一出生就倾向于恶。因此,我们犯罪与作恶的冲动并非来自于自然法,毋宁说来自于我们内中与自然法相对抗的事物。这种事物是什么?邪恶的玷污、本性的腐化、对良善的仇恨;换言之,我们不道德的欲望。所有这些事物使徒保罗都在一个警句中提到了,那就是《罗马书》第7章第23节中肢体中的律,“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因此,他写道,罪恶和死亡都不是来自书写于我们内心和《圣经》中的律法,换言之都不是来自于上帝,而是来自于我们内在的腐化。所以,我们保护自己免受任何暴力侵害,我们追求我们种族的繁衍,我们将自己的种族与动物区分,这些就本性而言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我们在这些事情上作恶,这种恶不是源于自然法而是源于自然法的腐化,即源于肢体中的律。


p29

    .最后,我们还赋予这一法律双重目的,也是为其他法律共享的目标:上帝的荣耀,人类公共和私人的福祉。


    这两个目的已经阐释过。我只就我们自己的福祉补充一点:通过教导什么是善并且迫使和激励人们去实现它以让人们变好(就像亚里士多德在他《伦理学》[Ethics]中指出的),这是每种法律的特征。然而,如果他们向恶超过向善,换句话说,法律增加了罪恶,像《罗马书》第7章第10节中所说的那样,这就是意外。使徒在那段经文中提到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时再次重申了这一点:“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所以,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制定法律以使得人们可以变好,使徒写道,法律是让人活命的;换言之,通过法律我们可以生活 —— 但是,是像正直人和好人那样生活。


    有三件事情,我早前提到过,是自然法激励我们达成的最高的善:


    1.一种为所有其他生物共有的特点,即我们保护和拯救自己,包括吃、喝、睡觉、休息、活动、吃药、穿衣等等。这一点产生了这些法律: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而拒斥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允许以暴制暴等等。


    2.一种所有动物共有的特点,即我们努力繁衍我们的种族,我们花时间孕育和养育孩子,做与其相关的事情;换言之,我们关注家事。


    3.一种适用于所有人的特征,即我们知晓和崇拜上帝,我们维护人类共同体。


p30

    自然法的第三个方面通常被分成两个标题,就像十诚也是在两块石碑中被流传下来:第一块涉及知晓和崇拜上帝,另一块涉及爱我们的邻人。


    第一个标题是:爱和崇拜上帝。事实上,所有民族(nations)都知晓上帝。(《罗马书》第1章第19节:“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他们如何知道呢?凭借他们自己的努力?通过自然的力量?不是的,是因为上帝将这一知识传授进他们的内心。因此,保罗继续说道:“因为神已经向他们显明”[《罗马书》1:19]。”他们从哪里知晓呢?从自然之书(the book of nature)中:“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罗马书》1:20]。事实上,从这一最初原则出发,外邦人传下很多有关知晓和崇拜上帝的事情。使徒在亚略巴古(Areopagus)*的布道中提到了这一点[《使徒行传》17:22]。他还说道:“如果上帝在我们心中,就像歌中所言,你必定以纯洁的心去赞美他。因此,使徒正确地控诉与谴责了外邦人:“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他”[《罗马书》1:21]。因此,在外邦人中发生了不信仰任何宗教的人被当作罪犯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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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为“战神阿瑞斯之石山”,是位于雅典西北的一座石山,是雅典城邦的最高刑事法庭。——中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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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第三方面的第二个标题或者因素是:“维护人类中间的友谊和善意;换言之,不对另一个人做你不想他人对你做的事,反之亦然。现在所有民族都意识到,与同类即与人类的友谊必须被当作神圣之物培育,而且不应该对他人做不想他人对自己做的事。事实上,友谊(fellowship)和友情(friendship)仅仅是伤害就可以破坏,而心灵(spirits)只有忠诚和善意的行为才能抚慰。因此,自然教导我们不应该伤害任何人,相反,我们所有人都应该善良、忠诚和温和,这些是适合于人的美德,而冷酷、好争吵、不忠诚和造成损害则是违反自然的罪恶。基督将第二块石碑上的所有诚命归结为对邻人的爱时,他自已首先确认了自然法的这一标题,那时他说,“因此,对他人做你希望他人对你做的事情。所以,我们看到,基督确认了上帝甚至书写于外邦人心中的东西。事实上,它也曾是外邦人的法律——塞维鲁皇帝(Emperor Severus)*的话被到处聆听和题写:“不对另一个人做你不想他人对你做的事。从这自然法的第二要素出发推导出的其他法律,被写进几乎每一个人心中:正直生活,不伤害他人,让每个人各得其所,保持忠诚;以及其他世俗作者的作品中列出的其他类似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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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Septimius Severus(145-211),193-211年担任罗马帝国皇帝。——中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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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1

    现在,让我再补充一些论题以继续我对自然法定义的讨论。


    命题9


    即使自然法被镌刻在每个人心中,然而上帝常常按照自己的愿望不平等地镌刻它:在一些人心中更深刻和精辟,在其他人心中不那么深刻和精辟。


    他给一些人镌刻得更深刻是因为,并非所有人都同等地拥有我刚刚提到的两个主要因素。相反,一些人能比其他人更好地理解它们。例如:


    没有种族会如此野蛮,没有哲学会如此粗鄙,以至于这一信仰不会占据其思想:上帝是存在的,上帝应该受到崇拜。这一信仰为所有人共享。然而,应该如何崇拜上帝还没有被所有人以同样的方式意识到。一些人认为,应该在精神领域、用心而非形象崇拜上帝,因为上帝是灵。另-些人认为,必须通过偶像和公共仪式崇拜上帝,因为他们认为上帝是有形的。当然,西塞罗比很多其他罗马人更接近真相,因为在他的《论神性》(On the Nature of the Gods)中就崇拜上帝写下了这样的文字:“这种对于神的崇拜是至善,也是最为神圣的,是最纯洁的虔诚,因此我们总是用纯净的、全部的、未受玷污的心灵和声音崇敬上帝。


p32

    自然法也教导早先的罗马人说,因为上帝是灵,他必定无法用偶像来代表或者进行崇拜,这是自罗马城建立以来延续了170年的信仰。然而,自然法的这一部分在罗马人的后代中失传了,他们判定若没有某种肖像则根本无法真正崇拜上帝。普鲁塔克(Plutarch)在他的《努马传》(Life of Numa)中记载了这一点,瓦罗(Varro)也记载了这一点,并为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所引用。


    立誓对罗马人也是禁忌,因为对他们而言,上帝的名字是神圣的。尽管如此,对很多蛮族人而言,立誓并不重要,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在冒犯上帝。这一点也可以从第一种要素中推导出来。


    现在,自然法向所有人揭示的另一个要素是必须保护人类的友谊。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样知道从这一原则必然能推导出来的事情。事实上,有多少民族不认为欺诈、偷窃和抢劫是恶行?其实,斯巴达人(Spartans)就认为偷窃是好的和善的,而罗马人则严厉惩罚这种行为。同样地,有多少民族赞扬说谎?一些人的确谴责它是与人类不相称的行为。事实上,罗马人曾将一位作伪证的人扔下了塔尔珀伊亚岩石(Tarpeian Rock)*。所有为自然法教导的人都知道,必须保持行为适当,尤其是在婚姻中,然而,有多少人曾被发现并不认为兄妹之间、祖孙之间、继父和继女之间,或任何其他亲属或亲戚之间的性关系是错误的?无疑,迦南人(Canaanites)就是这种人,就像在《利未记》第18章[《利未记》18:24-30]中看到的那样。但是,有关这种行为的知识被更多地赋予了罗马人。由于这个原因,他们有关非法婚姻的法律总是获得基督徒们虔诚的尊敬,以至于罗马人认为淫秽的东西他们也一定认为是淫秽的,罗马人不认为是淫秽的东西,基督徒们也不将其斥为淫秽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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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卡皮托拉山(Capitoline Hill)南峰峭壁上的一块岩石,古罗马共和国时期,被判定犯有谋杀罪、叛国罪、伪证罪、盗窃罪的人在这里被掷下处死。——中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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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3

    所以,自然法显然没有被平等地写进每个人的心中,而是在一些人心中多些,在其他人心中少些。当然,所有人都知道应该保持良好与适当的行为。然而,关于男人留发以及女人剪发,虽然波斯人(Persians)不认为可耻,但是对很多其他人——特别是希腊人——而言是可耻的。因此,使徒在《哥林多前书》第11章第14-15节将这一点称为“自然法”。


    同样,这一法律显然在一些人中被更有效地移植和灌输,在其他人则不那么有效,因为很多人即使知道自然法但依然蔑视它。其他人则努力地保持这些东西,以至于他们在追求这些东西的过程中勤奋地思考,而且一直思考到今天。这一点不证自明,刚才提及的例证也充分地确认了这一点。因此,这第9个命题表明,自然法过去未曾被平等地镌刻进所有人的心中,今天也没有,虽然在选民心中,自然法当然总是得到更充分和更有效的书写,就像耶和华在《耶利米书》中承诺的那样[《耶利米书》31:31-34]。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看预设而不看结论或适用的话,自然法在所有民族中是完全一样的。


    命题10


    这种法律在人心中印象深刻,所以它不能被任何人改变或从心中完全抹杀掉。


    其论证是这样的:上帝希望所有人心中的法律是相同的,借此,如果他们作恶,总是会被定罪,甚至是死罪,如果他们行为正当,就会得到宽恕。在这里,使徒在《罗马书》中写道,律法要求的已经在各族中间写下,各族人凭借美德控诉或守护自己,接着当使徒说“神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时[《罗马书》2:5],他主张自然法的某些踪迹得以幸存。所以,奥古斯丁也在他的《忏悔录》(Confessions)中写道:“你的律法(已经)写入人的心中,邪恶自己不能抹杀它。记住,因为亚当的罪恶,自然法已经被破坏,成为一种罪(offense),但是现在它不是一部自然法了(it is not one now)。法律最初的原则依然存在,以激起人类的良心。我以同样的方式阐释着这种观念,因为其他地方写着,自然法不是随着时间改变,而是永远不可改变;换言之,它坚守着原初的律令,凭借这些律令,它公正地定人的罪。然而,说起经常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来的结论,《圣经》表明,当人们被罪恶掌控时,自然法有时就从人心中被抹掉了,正如《罗马书》第1章证实的那样。然而,有必要保持基本原则不可改变。从这一点出发可以推论如下。


p34

    命题11


    过去,所有人都依赖自然法,以至于任何违背它的人都被定罪。


    使徒在《罗马书》第1章第21节中指控外邦人违背自然法,说道,“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例如,通过自然法),却不当作神荣耀他”以及“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罗马书》2:14]。2在这里,使徒转而论述他指控和谴责这些民族其他的罪;换言之,不服从父母、不义、不道德的性关系*、不诚实、贪婪、仇恨、嫉妒等等。


    不过,因为十诫定义和描述了同样被称为自然法的东西,故而十诫本身常被称为“自然法”。所以,我将不在这里阐述违反自然法的罪恶包括什么,因为解释十诫时要做同样的事情。


    然面,结束时必须提及的是,正如基督是整个摩西律法的实现一样,基督也是自然法的实现,因为当人类被律法判定有罪时,他们逃到基督那里请求宽恕——就这些事情而言,足够了


    接下来,我们必须从自然法转向人法。事实上,这些法律是通过人类理性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来的,因此来自于上帝的特别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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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为“sexualimmortality”,似乎应作为“sexualimmorality”。——中译者注


(注:黑体是原书的,灰体为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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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总序/1


译者说明/1


论一般法律/1


《法学大全》选集/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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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法律》


D.希罗尼穆斯·赞奇(D. Hieronymus Zanchi)著


杰弗里·J.文斯特拉(Jeffrey J. Veenstra)英译


斯蒂芬·J.格拉比尔( Stephen J. Grabill)撰写导论


目录


导论/5


第一章 论借以知晓罪恶的法律/14


第二章 论自然法/21


第三章 论人法/36


第四章 论教会传统/48


第五章 论习惯和产权/57


第六章 论神法/71


第七章 第一种神法/73


第八章 论圣灵的法律/76


第九章 论摩西的法律/79


第十章 论犹太国的法律/89


第十一章 论礼仪法/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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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全》选集


约翰斯·阿尔图修斯( Johannes Althusius)著


杰弗瑞·J.文斯特拉( Jeffrey J. Veenstra)英译  


斯蒂芬·J.格拉比尔( Stephen J. Grabill)撰写导论


目录


导论/109


前言/136


第一章 论普通法(第一卷第13章)/139  


第二章 论个别的、主要的法律(第一卷第14章)/151


第三章 论一般公权力(第一卷第32章)/160  


第四章 论有限公权力(第一卷第33章)/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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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法律》  

[意] D·希罗尼穆斯·赞奇 著 

(D.Hieronymous Zanchi);

王婧 译


《法学大全》选集

[德]约翰斯·阿尔图修斯

(Johannes Althusius) 著 

王婧 译 

上海三联书店;2018-12。


作者简介

D.希罗尼穆斯·赞奇

(D Hieronymus Zanchi, 1516-1590)

16世纪意大利新教改革宗神学家。著作有《神学著述》(八卷本)( OperumTheologicoruum)等。


约翰斯·阿尔图修斯

(Johannes Althusius, 1557-1638)

16-17世纪德国法学家和加尔文主义政治哲学家,现代联邦主义、人民主权等政治思想的先驱。著作有《政治方法汇纂》( PoliticaMethodice Digesta)等。


译者简介

王婧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曾译有《第一修正案辩护记》(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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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专题


  1. 【书摘】罗斯巴德 | 《自由的伦理》 自然法与理性

  2. 【书摘】《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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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书摘】《法学总论》序言;正义和法律;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5. 【书摘】《自然法论文集》 | 自然法的约束力

  6. 【书摘】《自然法:古典与现代》| “自然法”何以千年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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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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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Christ Alone 

惟有基督 


1.

In Christ alone my hope is found,

惟有基督是我盼望,

He is my light, my strength, my song.

是我光明力量颂赞。

This Cornerstone, this solid ground,

历经荒漠风暴锤炼,

Firm through the fiercest drought and storm.

坚如磐石是我依靠。

What heights of love, what depths of peace,

慈爱至高平安至深,

When fears are stilled, when strivings cease.

驱散恐惧平静风浪。

My Comforter, my All in All,

我的安慰我的一切,

Here in the love of Christ I stand.

在基督爱里我站立。

 

2.

In Christ alone, who took on flesh,

惟有基督道成肉身,

Fullness of God in helpless babe.

全权之神成为婴孩。

This gift of love and righteousness,

从天赐下慈爱公义,

Scorned by the ones He came to save.

受尽凌辱为救世人。

Till on that cross as Jesus died,

主在十架舍身受死,

The wrath of God was satisfied.

将神忿怒全然挽回。

For every sin on Him was laid,

我的罪孽祂全承担,

Here in the death of Christ I live.

因基督之死我得生。

 

3.

There in the ground His body lay,

救主舍身受死埋葬,

Light of the world by darkness slain.

黑暗掩盖世界之光。

Then bursting forth in glorious Day,

荣耀之日冲破幽暗,

Up from the grave He rose again.

脱离死亡救主复活。

And as He stands in victory,

荣耀救主全然得胜,

Sin's curse has lost its grip on me!

从罪恶中将我释放!

For I am His and He is mine.

我在主里主在我里。

Bought with the precious blood of Christ.

蒙基督宝血我得赎。

 

4.

No guilt in life, no fear in death,

无论生死坦荡无惧,

This is the power of Christ in me.

生命满载基督能力。

From life's first cry to final breath,

一生一世无时无处,

Jesus commands my destiny.

基督掌管人生道路。

No power of hell, no scheme of man,

阴间权势恶人伎俩,

Can ever pluck me from His hand!

无法将我与祂隔绝!

Till He returns or calls me home.

直到主来或召我去。

Here in the power of Christ I'll stand.

靠基督能力我坚立。


No power of hell, no scheme of man,

阴间权势恶人伎俩,

Can ever pluck me from His hand!

无法将我与祂隔绝!

Till He returns or calls me home.

直到主来或召我去。

Here in the power of Christ I'll stand.

靠基督能力我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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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6 =


2019.12—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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