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法在身边”|保修期算法引争议,你遇到过吗?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
先回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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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施行将近两年
第37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
今年的第一课说的是
第二课说的是
希望这些系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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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理地保护自身地权益
第三课 要说说保修期的算法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1日,李先生向临海市消保委投诉,称其2015年7月8日在临海某超市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液晶电视机,价格2500元。近日,电视机的液晶屏突然发生故障,已无法使用。李先生向商家反映了情况,因购机时间较久,电视机的保修卡已不慎丢失,只能向商家提供了购货发票,商家认为无法提供有效三包凭证,根据该品牌全国售后总部内部的统一规定,三包期限只能从所出售电视机的生产日期后延90日起算。
李先生购买的电视机生产日期是2014年9月,按照该规定计算,这台电视机的液晶屏三包有效期限到2017年12月,维修费用八九百元将由李先生自己承担。李先生多次致电该品牌售后总部,都遭到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在第一时间安排调解工作。工作人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自商品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要求修理的商品之日起五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材料费、人工费等任何费用。
临海市消保委召集投诉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向经营者解释了产品质量三包的相关知识,经过工作人员耐心做被诉方的思想工作,该品牌售后总部认识到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主动承认错误,并为李先生免费维修液晶屏。
案件评析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三包有效期应当自商品交付之日起计算。
该案中李先生的购货发票证明其购买电视机的日期为2015年7月8日,按照国家“三包”规定,该电视机的三包期限是到2018年7月8日的。本案中,消费者李先生提出的免费维修液晶屏是属于家电三包有效期内的,其诉求合法正当,作为商家理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应按照其内部规定作为商品的三包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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