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浙版新消法”系列案例|买来的新车成了二手车,咋整?
去4S店买辆新车
回家发现这辆车曾被上过保险
是个二手货
相信谁遇到这样的事儿都会很烦心
不过呢,这样的案例可遇而不可求
今天市监君就借一起发生在外省的案例
开讲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相关消费案例
第十课
第十课
买来的新车成了二手车,咋整?
案情简介
据《洛阳晚报》报道,2016年10月9日,市民曹女士花23万元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大众轿车。购车时,该4S店提供的宣传资料明确显示,该车为国五排放标准。过了一段时间,曹女士去上牌时却被相关部门告知,她所购车实际是国四标准,2016年11月30日以后无法在河南省上牌。
之后,曹女士到山西省上牌时发现,该车发动机号曾被人用印泥和胶带拓过,还留有痕迹,这让曹女士怀疑——这辆车难道是个二手货?通过相关部门,曹女士得知该车于2015年5月23日在保险公司投过保,随即曹女士向洛阳市消协进行了投诉。
经调查,“保险公司向我们反馈,这辆车在2015年5月23日由该4S店所隶属的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损失险等,应该是辆试驾车。”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说。
多次和经销商协调未果后,2017年4月28日,市消协出具了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根据我们的相关职责,由市消协律师团律师代理此案,向瀍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说。
今年1月21日,瀍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被告该4S店所隶属的公司退还原告曹女士车款23万元,按照“退一赔三”的相关法规,再赔偿69万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评析
若此案发生在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经营者未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因此,在浙江省内,以上案例这种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
并且,“在浙江省内”包括
A、浙江省内发生的经营行为
B、住所地在浙江省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并且,《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还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其中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包商品的,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由经营者承担有关三包责任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提供的经营者维修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照片,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维修单据,可以作为确定修理次数的证据。”
另外,在汽车的退换方面,国家汽车三包规定存在免费退换和支付使用补偿退换两种方式,“浙版新消法”则取消了后者,统一规定,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承担整车退换或者退货责任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使用补偿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保委提醒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众多家庭的“标配”,相应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
消费者在提车时应先查看汽车的出厂日期,最好为半年内出厂。同时,仔细查看外观是否有轻微刮痕,车漆颜色是否均匀。购车发票上的金额一定要和实付金额一致,以免日后维权遇到麻烦。
如果消费者发现车有问题,可以先和经销商进行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及时向当地消保委投诉,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以及法律专家将助您维权。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
做聪明的消费者
我们看好你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