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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浙版新消法”系列案例|微整容变“危整容”,咋整?
明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
先提前祝各位阿婆阿姨嫂子姐姐妹妹
各位ladies
节日快乐哈
因为追求美而发生的消费纠纷
也是市监君工作中常碰到的事情
小一点的如化妆品质量问题
大一点的就是整容失败了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这部分也有相关规定。
今天
3.15系列消费案例开讲第六课
第六课
“微整容”变“危整容”?咋整?
案情简介
Z女士向台州市黄岩区消保委投诉,已年过40的她追求外表完美,经人介绍后,到台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咨询美容业务,恰逢该店刚取得美容医疗资质不久,有“充值满就送”的活动,经不住推销人员的推销和对整容后效果的渴望,她预付了60000元做面部微整形。
Z女士先是做了一次玻尿酸填充手术,但原先预想的年轻10岁的效果并未出现,反而出现面部僵硬、左右不对称等不适症状,她认为该店为其使用的玻尿酸并非正规渠道的商品,不愿在该店继续微整形手术,希望退还剩余的手术费,多次和该医疗机构协商沟通不成后,于是求助黄岩消保委帮忙协调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和Z女士一同来到台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11月取得了美容医院服务、外科整形医院服务(美容外科)的医疗美容许可证,该店也提供了为朱女士使用的玻尿酸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和凭证,公司也拥有有资质的操刀医生。
店方分析Z女士出现面部不适的原因,一方面Z女士属于过敏体质,注射后对玻尿酸的过敏性不适反应,以及对身体内玻尿酸的敏感程度;另一方面则和注射玻尿酸的医生的手法有关,对注射的玻尿酸的分子大小和注射量预计出现了偏差。
经黄岩消保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同意把原合同服务内容改成3年10次的超声刀面部提拉,另退还申诉人25000元。
案例评析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对医疗美容服务作了明确规定:
美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因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除外),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告知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美容方式和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确认。对美容效果的约定应当以图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赔偿损失。
美容医疗机构明知其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实施医疗美容,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消保委温馨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微整容风潮正起,许多消费者认为注射玻尿酸、自体脂肪填充、激光刀等“医疗美容”算不上整容,并无风险和后遗症,加之网网络红人的偶像效应,导致整容机构泛滥,许多女性希望通过“微整容”留住青春留住美,然而现实中“微整容”变成“危整容”的案例比比皆是,就算是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未必100%得到满意的医疗效果。
01
消费者在美容消费前应尽量了解商家的资质、口碑等情况,选择资质较好的商家,不要去小且没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
02
医疗美容的预付一定要注重理性消费,投入金额不宜过多。
03
交易前尽量签订美容合同,切记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对承诺要落实到文字,或用录音录像保存证据,并妥善保存消费凭证。
04
在美容过程使用的美容方案和产品要仔细查看,是否是国家允许使用的正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