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面积增大!这个范围内建房不再单独户审批.....萧山这个镇的农村建房新规出炉
瓜沥镇出台农村住房建设新的管理办法啦~
今后在农村怎么建房?
一起来看看新的规定!
当前,瓜沥新印发的《瓜沥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呈现出了四个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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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房面积看,从原先最大的108个平方增大到现在的最大130个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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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批形式看,由原先的主房、附房、围墙分多部门监管到现在的一个口子集中管理和带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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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重点看,严格拆旧建新,严控辅房、架空层,严管围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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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模式看,由原先的四到场到现在的七到场,实施了联合监管和智慧监管。
最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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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沥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瓜沥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建房行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形态和风格,促进瓜沥小城市、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8〕32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8〕14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调剂住房的审批、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1、本办法中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独立式、联立式住宅房屋(含多户联排、多层叠式,不包括多、高层安置用房)。
2、本办法中农村村民是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调剂住房的行为。
(二)控制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房,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其他建设区域允许在原宅基地改建、扩建、翻建,但应当成片带方案改造,尽量做到式样、立面等统一。
控制区域将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适时作相应调整。目前范围为:
1、列入征迁的范围及扩大区块;
2、主干道路沿线:
①信益线党山集镇段两侧各35米;
②八柯线两侧各30米;
③建设四路两侧各50米;
④衙坎线两侧各20米;
⑤坎红线两侧各36米;
⑥三益线北侧15米;
⑦机场东路(规划)82米线形范围内(具体线型待定),其中环城北路段两侧各29米;
3、集镇建设、产业发展核心区块:
①碧苑六区(川北路以北、党益线以南、梅林湾以东、碧园六区小区道路以西);
②三益线临港园区区块(顺风加油站至瓜港西路);
③临空产业平台
东区块(机场东路以南、建新路以东、三益线以北、鱼青路以西);
西区块(坎山直河以西,机场路、机场东路以南,坎红线、梅仙新农村东村道以东,小庵湾以北);
北区块(与西区块相连,机场二期围墙线西侧,红垦南沙大堤南侧,新港村新农村东侧,机场路北侧);
④长巷村后渔家池西区块(渔家池以北、东恩至如松直路以东、瓜南路以南、后渔家池机耕直路以西);
⑤白洋川中片集镇范围内沿岸两侧各50米;
⑥八柯线以南、瓜南线以北涉及的东恩村、明朗村、航民村、友谊村、永福村范围内的农户建房原则上不再单户审批,实行连片审批,整体改造,由所在行政村提出方案,统一设计、统一审批。
(三)世居房、原经审批的农嫁居房、合法继承房、司法判决房等虽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但产权明晰的房屋,若经第三方鉴定确为C、D级危房,原则上只允许根据“三不原则”原样修缮,如遇镇村统一规划需要,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条 管理原则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因地制宜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应在紧邻现在村庄范围内开展选址审批,严禁在远离现有村庄范围内的地区或基本农田中单独选址建房;
2、不得在公路铁路建筑控制区或者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确无法避开的,应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应在治理完成并由国土部门验收确认后方可动工建造;
3、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周边的日照、通行,不得影响、破坏基础设施建设。
(二)节约集约原则:
1、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旧村改造、一户多宅清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荒地荒坡,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
2、确保一户一宅,坚持先拆旧后建新,异地安置的,建新前原宅基地由村委无条件收回;以 “无违建村” 创建为切入点,深入开展村庄综合整治,对有建房土地指标而未及时供地的村,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农居指标;
3、鼓励向中心村集中、集聚,鼓励多高层建筑,控制联立式,严控独立式,个别确实受地形、规划等条件制约区域需建设独立式住宅的,须严格审核。
(三)严格审批原则:严格规范审批管理,做到带图审批、挂牌施工、先批后建,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1、带图审批
坚持带方案审批原则,村委根据“一村一品”原则,以 “记得住的乡愁”为方向,集中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风格类型,在通用图集里选定若干套风格相近的方案,同时也可自行设计成套方案(含叠排、联排、双拼、独栋,大小户各一套),自行设计的方案须经镇城建办确认方可使用。方案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建房村民根据村委确定的若干套方案中具体选定一套,然后可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但不能改变确定的风格风貌,一旦定稿报批后,不得随意更改,须严格按图纸施工。
2、挂牌施工
建立挂牌施工制度,全程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建房经批准后,由镇城建办将该村民的建房审批情况在建房点挂牌公示。建房公示牌必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时间应从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验收后止。
公示牌由镇城建办统一制作,统一规格尺寸,统一标准填写建房公示牌,免费提供。公示牌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造层数、高度、审批时间、管理人员和监督电话等。
(四)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级调查、乡镇牵头、联合审批”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1、村委会、联村干部对建房户的建房过程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建房中的不规范行为、安全情况和矛盾纠纷。
2、“七到场”制度由镇城建办牵头,会同规划资源、城管、联村干部、村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巡逻监管,建立相应台帐。镇城管落实专人包片(村)监管制度,及时组织力量纠正、处理建房中不按规划、超面积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①踏勘到场,审核地块、人员等是否符合建房条件;
②放样到场,根据图纸确定房屋具体位置、朝向,告知建房相关注意事项;
③钢筋验收到场,确保与审批、放样要求以及图纸相符,若有偏差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到位;
④基槽验收到场,查验基础是否与审批、放样要求以及图纸相符;
⑤一层楼面浇筑后验收到场,查验一层及外挑部分是否与审批、放样要求以及图纸相符;
⑥中间逐层楼面浇筑后验收到场,查验外挑部分是否与审批、放样要求以及图纸相符;
⑦竣工验收到场,查验高度及外立面是否与审批、放样要求以及图纸相符。
每一到场环节均需进行实地测量,房屋位置、占地面积、外挑面积、高度与审批要求、施工图纸不一的,责令建房户停建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由镇城建办、城管办联合组织力量,搬离施工设备并强制整改。
3、数字化监管平台。建立农村建房数字化监管平台,统一纳入智慧瓜沥系统。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建立农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将审批信息、资料以及“七到场”台账入库后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三条 类型标准
农村村民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不得留存、新建附属用房,农村住房各项指标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住房面积、层数、高度等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层叠式排屋上下二户建筑占地面积成长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非成长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具体根据地块及周边因素综合确定;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6层(不含架空层),后檐高度不超过22米,底层可以设架空层供二户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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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户联排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成长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非成长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具体根据地块及周边因素综合确定;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不含架空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2.1米,最高高度不超过15米,底层可以设架空层,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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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立式(两户联建)住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成长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非成长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具体根据地块及周边因素综合确定;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0.5米,最高高度不超过13米;原则上不得修建架空层;不鼓励修建围墙,若确需修建,原则上应按村里统一图纸施工,且高度不得超过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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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式住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成长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非成长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具体根据地块及周边因素综合确定;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0.5米,最高高度不超过13米;原则上不得修建架空层,不鼓励修建围墙,若确需修建,原则上应按村里统一图纸施工,且高度不得超过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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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城乡一体化政策建设实施的多层、高层住宅的面积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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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条件
1
(一)控制区域外,凡农村建房户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或者调剂住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正常分户建房条件的;
2、因政府、集体建设或项目建设、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3、原有住房属于危旧住房需拆除重建的;
4、符合建房条件及原户籍在本村的复员军人,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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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建房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再申请住房建设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的除外;
2、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住房用地的;
3、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住房用地的;
4、子女在农村且已有住房的老人,单独申请住房用地的;
5、拟实施旧村改造、项目建设的区块,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
6、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7、在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外申请住房建设的;
8、其他不符合申请住房建设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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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批准文件,收回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
1、自批准住房建设之日起满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动工建设的;
2、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住房建设用地的;
3、其他应收回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五条 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调剂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和转让住房。现有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和翻建。村民按规定异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址实地放样前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如房屋拆除严重影响邻居房屋安全的,必须腾房并拆除门窗、楼梯,进行整体封存后将房屋移交给村民委员会,待条件成熟时立即拆除。
(一)申请受理
村民先向村委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统一代办,村民自行向镇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村民申请建房应当以户主的名义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农村建房书面申请;
2.户籍本复印件等证明家庭人口情况的材料;
3.标明位置和用地范围的建房用地平面图(异地新建需提供第三方专业单位提供的平面图);
4.符合要求的农房建房施工方案(含通用图集);
5.旧房照片;
6.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以及申请危房修缮的,应当在经得镇、村同意后,委托镇常年服务单位名录内的鉴定机构之一,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证明。
(二)确定名单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经村三委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建房户名单,一般优先安排无房户、危房户,再考虑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户,根据旧宅年代、人均面积、公益事业需要、婚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三)批前公示
村三委班子应当就建房的宅基地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进行村三委班子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在村公告栏及建房现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向农户发放、填写《萧山区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并向村委会交纳质量安全保证金,呈报表由村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会议纪要、家庭情况表、公示照片等其它相关资料报送至镇办事中心窗口。
(四)实地踏勘
1、存量宅基地:镇城建办收到村委会报送的《萧山区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后,联合城管、基层规划资源单位、联村干部、所在村,在建房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对拟建地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2、新增宅基地:需以村委会为申报主体,在规划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后,报规划资源部门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再进行踏勘、核实并提出意见。
(五)审批许可
联合实地踏勘对地块属性、人员资格、施工方案等均无异议后,根据批前公示单、拆旧协议书、旧房照片(参照物)、施工方案、承诺书及其他相关需要提交的材料,镇城建办与基层规划资源单位对新建农房进行联审并签署意见,或向上级相关部门报批(对涉及砌坡建房需地质灾害治理的,需编制治理方案并实施完工程后再行报批);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村。
(六)批后公示
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后,镇城建办通知所在村,由村在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结果在村公告栏进行批后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七)施工放样
批后公示结束无异议后,需将公示照片报镇城建办存档,然后经户要求,村里方能提出放样申请。实行先拆后建,放样前农户必须将原有住房、违法建筑或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包括原已建成的各类附属用房),场地清理、平整。
由镇城建办牵头落实施工放样工作,于7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资源、联村干部、城管、村干部按照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建房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提供免费放样服务。
放样前应提供下列资料:
1.标明位置和用地范围的建房用地平面图(异地新建需提供第三方专业单位提供的平面图);
2.符合要求的农房建设施工图(含通用图集);
3.村委出具的旧房及附属设施已拆除证明或已依法转让协议(附旧房拆除后照片、经村委鉴证同意的旧房转让协议);
4.与村委签订的建房协议;
5.村民向村委缴纳的质量安全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6.其它依法或有关政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证明。
第六条 相关责任
01
建房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02
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建立村级代办制度,实现建房审批最多跑一次。所在村为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责任主体,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应指导和帮助村民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实施建设活动,必须每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实行对建房违规“零容忍”态度,发现违规及时劝阻,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特别要加强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无事故。
03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信访,所在村委要第一时间处理,严禁越级信访,做到纠纷、信访不出村,必要时可以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多次处理无效后再逐级汇报处理;
针对建房信访矛盾突出,纠纷较多,属地又未能进行有效化解,或新增违法建筑较多的村,将暂停该村的农村建房审批。
04
镇城建办负责农村建房的审批、指导、监管工作,镇城建办、城管办要落实专人负责,专职管理该项工作,实行联合巡查机制,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05
镇城管办要加大对该类违法建筑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移位建造的要严肃查处、即查即拆。
06
禁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对于明知不符合建房条件仍批准、擅自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条 其 他
1
村民新建农村住房的,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地质复杂的,应进行地质勘探及灾害评估。
2
为配合瓜沥小城市、美丽乡村建设,施工现场原则上应设置简易围挡,同时建房原材料和废弃物须有专门场地堆放,及时处理,不得妨碍他人通行,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3
建房同时配建污水处理等设施,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釆用集中纳管处理;不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配套建设化粪池及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后排放。
4
落实住房建设工匠持证上岗制度,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农房建设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受建房村民委托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应当落实防护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负责。
5
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6
村委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签订《农房施工承包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7
建房村民可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对农村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来源:浙江瓜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