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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口罩,哄抬物价……萧山市场监管公布10起违法案例

萧山网 2022-04-25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指导,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积极组织防疫用品生产、保障销售,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连日来,区市场监管局坚决打击流通领域口罩、体温计、药品等防疫用品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刚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又公布

10起违法经销防疫用品典型案例

涉及药房、母婴用品店、微商经营户等

处罚原因曝光……


相关阅读:部门在战“疫” | 市监:萧山曝光首批经销防疫用品违法典型案例,这四家药房被点名



案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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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1日下午,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浙江卫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美哉美城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盾守牌(型号9301)口罩存在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涉嫌违法情况。2月3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案涉库存口罩4包(10只/包)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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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3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于2020年1月27日在当事人杭州萧山仁心药店处购买3只N95口罩,售价30元/只,认为该药店未明码标价且口罩价格不合理。


经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销售N95口罩确实存在未明码标价的问题。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近日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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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3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2020年1月27日到杭州民实大药房购买便携式体温计,商家收货款40元,其认为该商家在疫情期哄抬物价情况。


当日下午,该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民实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药房货架发现正在销售消费者反映的美体康牌电子体温计,该体温计的现场价目表及电脑销售记录中销售价格均为35元/支,而该药房在1月27日确实以40元/支的价格销售过一支,但标价签仍为35元/支。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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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3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口罩无价格公示,当日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当事人杭州正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蜀山二店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之前购进500个N95口罩,并以15元/个及20元/个的价格销售,但在销售现场未设置标价签(牌),检查时也未能提供口罩购进相关票据。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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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3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杭州萧山哲铠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一批无标识的儿童用口罩正在销售,经清点共有3938个尚未销售,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案涉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溯源深查之中。


案例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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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9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杭州群健大药房经营现场无驻店药师在岗,仅有非本店人员在岗,检查当事人电脑药品管理系统销售记录,近期一直在销售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生产企业:南京易亨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910938)等处方药及其他甲类非处方药,但驻店药师未考勤。当事人安排非本企业在职人员在营业场所内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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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9日,根据消费者反映,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萧棉路344号的杭州萧山蜀山街道佳诚劳保用品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口罩已售罄,但根据消费者退货的口罩(外包装上标有绿色LA安全防护标识与蓝色S质量安全标识,3M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田林路222号等字样),涉嫌假冒“3M 9001”口罩。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4日立案调查。


案例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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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4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唐某某位于萧山区戴村镇枫桥村枫树片3组4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从事口罩销售,其中一款蓝色口罩无产品标签及任何产品说明,为散装包装,共40只,且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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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3日,根据有关线索,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微商经营者高某进行调查,经查,今年1月下旬当事人陆续向微信名叫“李萌”的上家购买口罩,并通过“一件代发”的方式,在微信上向500多个顾客,销售不同品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7万余个,涉及金额17.9万元。其中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商: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00115),经相关信息核对涉嫌假冒,当事人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案涉产品(退货的1400个“飘安”口罩)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目前当事人已被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案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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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根据萧山110社会应急联动交办单(反映编号202002040100),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浦镇微商经营者李某某(微信号li*****99)进行调查,发现其通过微信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等产品,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手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温馨提醒

购买口罩应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不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购买。购买时要认准执行标准,仔细查看包装上的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要注意查看产品包装是否完好,产品表面有无破损、变形等问题。如发现问题口罩,及时拨打82812345投诉举报。



来源 | 萧山市场监管
拍手叫好的常驻小编 | 萧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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