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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杨振宁去世”的大V道歉!网友:“自罚”是什么操作…
紧接着,被证实此信息系谣言,杨振宁教授目前身体良好。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 | 综合网络、网友评论
常驻小编 | 萧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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