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浙江省明确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简称《管理指南》,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详情)。《管理指南》涉及托班班级规模、回应性关照、家园合作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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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管理指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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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对接《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的管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保教原则
教养合一,互相渗透。坚持保育和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渗透,教养合一。
身心和谐,全面发展。遵循2—3岁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健康发展。
主动发展,积极回应。尊重2—3岁幼儿的意愿,创设适宜的环境,实现幼儿积极主动地发展,同时教师视幼儿需求给予积极回应。
前后关照,自然衔接。关注2—3岁幼儿发展的连续性,托班环境与保教方式既要关照2岁前又要与小班自然衔接。
了解差异,因材施教。重视2—3岁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以自然差异为基础,重视开展个别化教育。
第二章 托班设立条件
第四条 入托条件
入托年龄原则上为24个月及以上,幼儿进入幼儿园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 班级规模
一般按照25—36个月编班,也可以按照25—30个月,31—36个月编班,每班人数不超过20人。
第六条 人员配置
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
托班教师需获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并获得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托班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上岗证及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设施设备
托班用房应当设置在1—2楼,按班级独立成套,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室内面积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为2—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
应当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运动器械适宜,确保幼儿爬、走、钻、攀等活动开展。
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八条 环境材料
创设家庭式的环境,空间规划合理、卫生安全、温馨童趣,便于幼儿日常生活、玩耍和阅读等活动的开展。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配备数量充足,满足多种感知体验、感觉统合等发展的需要。
教玩具种类可参照《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提倡多使用日常物品、自然材料和非结构性材料。
第三章 保教工作
第九条 基本要求
遵循2—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 安全健康
落实食品安全、用药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发生,帮助幼儿逐步形成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
开展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传染病预防和管理,重视幼儿生活卫生习惯的养成。
第十一条 身体发育
注重2—3岁幼儿膳食营养,制定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每日为幼儿提供与年龄发育特点相适应的多种类食物,培养幼儿专注进食和选择多样化食物的能力。应当为贫血、食物过敏、肥胖等幼儿提供特殊膳食。
安排充足、强度适宜、动静交替和形式多样的身体活动,促进幼儿身体发育,形成初步的身体意识,以及生活适应与自我照顾能力。
第十二条 动作-运动发展
在日常生活、户外活动、运动游戏中促进幼儿精细动作和大动作发展,培养幼儿动作协同与独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语言发展
营造幼儿想说、敢说、会说的氛围,鼓励幼儿学用普通话大胆表达自己的需求,理解并乐意执行成人简单的语言指示。
第十四条 认知发展
提供感官体验的机会,感知常见的动植物和日常事物,帮助幼儿觉察、指认颜色、形状、时间、空间等明显差异,引导幼儿了解人、物、事之间的简单关系。
第十五条 情感与社会性发展
重视和满足2—3岁幼儿的情感需求,强调以亲为先,以情为主,赋予师幼关系以亲情,帮助幼儿建立稳定的社会依恋关系,使他们积极主动、健康愉快地生活。观察和接纳幼儿的情绪,提供其识别、表达情绪情感的机会,体现情感关怀。创设与同伴及保教人员接触的机会,感受交往的愉悦,积累交往的经验,逐渐适应集体生活。
关注2—3岁幼儿心理行为发育问题,及时预警。
第十六条 审美发展
能经常与幼儿一起歌唱与律动,鼓励其用声音和动作表达自己的感受;提供充足、适宜的材料与空间,有充分的机会进行涂鸦、撕贴,对幼儿的想象与创造及时给予回应。
第十七条 一日安排
2—3岁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主要包括睡眠、进餐、如厕、学习、运动、游戏等,要科学安排托班作息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秩序。一日活动模块化、弹性化,要从时间长度、活动量、动静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精细化安排。
第十八条 活动组织
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鼓励幼儿操作、摆弄、探索和交往,丰富幼儿的直接经验。
活动方式灵活多样,以个别、小组活动形式为主,尽可能多的把活动安排在户外进行。保证幼儿充足的身体活动时间,天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其中至少1小时为中高强度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天气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幼儿每日参与不少于2小时的室内体育活动。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同时避免独自久坐现象。半日制托班各类活动时间对应减半。
第十九条 回应性照护
一日生活中保教人员与幼儿要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个别交流,及时观察与细心解读幼儿的动作、表情、声音和言语表示,并及时给予积极回应。禁止一切忽视、粗暴冲动或虐待幼儿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家园合作
建立基于托班特质的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日反馈等方式,及时沟通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生活情况。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在日常养育、亲子互动等方面的能力。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日常管理
托班的收托管理、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膳食、健康检查、照护与保教等应当符合2—3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征。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
基于托班生均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家庭、社会、政府的分担比例,保障托班的正常运转和适度发展。
第二十三条 队伍建设
加强托班保教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
幼儿园办托班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开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托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
第二十五条 协调机制
要建立托班保教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力量共同解决托班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协同保障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托班的保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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