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改革怎么破局?少一点套路,银行监管才是重点
我国金融体系越来越复杂,出现了保险机构对冲基金化、房地产金融化、银行资产复杂化、信托机构全能化、证券机构银行化等交叉业务模式。
当前的金融乱象本质上都是透支银行信用,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应是金融监管的重点,抓住银行监管这个重点就能管住信托和证券机构。
海外的模式不一定适合中国,监管改革要有打破诸多限制性条件的决心,需要配套措施跟进,并警惕既得利益部门干扰。
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各种跨市场、跨机构和跨产品的金融交叉业务模式,加剧了金融体系的复杂性,我国的金融市场也相继出现了2013年“钱荒”、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等重大风险事件,传统金融机构风险被掩盖,金融监管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浮现。
第一,保险机构对冲基金化。保险公司通过不断发行新的保险产品以补充可投保险资金,快速扩张资产,达到资产带动负债的滚动式、对冲基金化、超常规增长的效果。这样一来,保险金融机构能争夺市场地位,保险监管部门能争夺更多的话语权。如果按照功能监管的思路,金融机构一旦持有的银行资产超过一定比例,就应该参照银行的监管标准。功能监管的思路将带来监管权限归属的争议,以往“谁审批准入谁监管”的模式显然不再合适。
第二,房地产金融化。房地产市场的“首付贷”和“配资炒房”等现象反映了房地产的金融化。这反映了当前的金融监管出现信息割裂。如果从单个环节看杠杆不高,但从全局看过度杠杆化问题严重。
第三,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是监管套利,透支银行信用。理财产品不占用银行的风险资产,使得表内资产表外化,风险由银行刚兑承担。如果没有严监管来约束下家,银行始终是最终承担风险的主体。
第四,银行资产复杂化。贷款占资产比例逐年下降,理财和表外资产比重上升,因此不良贷款率已不能完全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从银行资产质量情况看,目前金融监管信息是不完备和不具有前瞻性的。
第五,信托机构全能化。信托机构既能发放信托贷款,又能投资股票和债券等资产,还具有类似特殊目机构(SPV)的结构化特征。各种创新主要源自于信托机构,但根本目的是以创新之名吸收存款,资产方行监管套利之实。信托机构风险偏好较高,又依附于银行,有银行信用,风险损失存在向银行传导的刚性兑付问题。
第六,证券机构银行化。证券机构也能通过设立券商资管发放贷款,并作为非传统的另类投资业务,成为与信托机构相似的金融中介。这一进程与信托机构监管收紧紧密相连,券商资管和信托计划的发展快慢对比直接取决于双方监管的松紧程度。信托、证券机构本质上是银行的通道,是银行资金溢出后的不同表现形式。
当前出现的各种金融新业态或说金融乱象都是银行体系资金溢出、分流后的不同表现形式。保险机构对冲基金化等现象,是金融机构以各类金融创新的名义吸收存款,然后利用资本市场做各种交易,从事监管套利,与银行体系建立循环反馈机制,快速提高杠杆,本质上都是在透支银行信用。因此,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应是金融监管的重点,抓住银行监管这个重点就能管住信托和证券机构。
另外,金融监管改革业其实没有那么多套路可以用。国内外监管经验表明,每种金融监管模式并没有好坏优劣之分。监管并非越统一越好,也不是越分散越好,关键要看监管的权责对应。不管哪种金融监管改革模式,都只是对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的可行金融监管模式,而非理论的最优选择。
在参考英美等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时,需要全面研究该国与监管制度相配套的法治环境、监管理念与原则、监管当局的任务和使命、被监管对象的商业化程度,以及监管官员受到的保护和激励、监管当局最高负责人在任期结束后的职业去向等因素,不能牵强附会。
如果赋予金融监管过多的和相互矛盾的任务,实际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果想要建成真正有效的监管,未来就要忍痛做出一些根本性的改革。
第一,赋予监管当局明确的使命和任务,让监管者可以心无旁骛地放开手脚、施展才能。监管机构很多时候承担了支持产业政策的功能,但是,金融监管与服务经济增长、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在有些情境下有矛盾,多重目标妨碍了监管职能的履行。
第二,监管既是科学也是艺术,需要由人来执行。当前金融监管领域有大量人才,其中有些官员还曾在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各类委员会担任要职。他们能否完全发挥作用,将是监管改革的关键问题。这与监管资源配置、监管激励、人才流动、人才升迁等重要因素息息相关。
第三,为了确保金融监管的的独立性和公信力,需要建立问责制度,金融监管当局除了接受国务院领导,可考虑是否有必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接受人大的质询。
第四,未来的改革无法绕开这些根本性问题,必须针对实际问题设计改革方案,不能靠行政级别和权力来设计方案,这样改革才能避免流于形式。
随着中国在国际金融治理体系中越来越重要,全世界都在关注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未来。我们至少应该拿出一个符合逻辑、能够自圆其说、符合未来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需要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为此,改革要避免碎片化,改革的设计者应该进行整体性、宏观战略性的思考。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有利于金融风险的全覆盖,未来的监管必须是覆盖全产业链、全生态链的协调统一的监管。从机构和行业的角度考虑问题,显然不够全面。
此外,还应提高监管改革过程的透明度。如若不然,方案一出台就造成“突然袭击”的效果,这样即使有了错误,也来不及纠正。在制定改革规划的过程中,操作者只有提高透明度,参与决策的人才会更加谨慎,避免只抓权不负责任,更有助于事后总结经验教训。金融监管改革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跟进,并警惕既得利益部门的干扰。
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是,金融机构的规模不是越大越好。未来的金融监管改革如果要取得成功,也需要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有实质性的推进,其中包括取消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行政级别,让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做出选择:要么竞争上岗并且接受市场检验,同时享受市场化的薪酬待遇;要么继续保留行政级别和铁饭碗,但是要接受行政化的工资待遇。
作为开端,建议考虑开展两项具有诊断性的专项审计。一是对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取向做出审计,看看有哪些因素妨碍它们的商业化运作,以便了解在多大程度上它们的问题是金融监管缺乏有效性造成的。另外一项是专门针对一行三会等部门进行审计,看看它们有哪些利害冲突,有哪些不利因素妨碍它们实现有效的监管。否则,无法对症下药,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也难保不陷入盲目。
本文系“金融四十人(CF40 VOICE)”专栏文章,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授权华尔街见闻独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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