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金融委宣布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举措
据央行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就上述举措,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
一、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支持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所有种类债券评级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稳步推进信用评级对外开放。2017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7号),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对外开放。同时,随着我国信用评级对外开放的推进,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境外评级机构的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依法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境内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2018年3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配套规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具体程序和要求。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可申请开展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提交注册评价材料。通过注册评价的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按照接受注册的债券评级业务类别开展信用评级活动。2018年9月4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明确人民银行、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2019年1月28日,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包含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化产品以及境外主体债券在内的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
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评级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境外发行人数量日益增多,境外投资人投资显著增长,外资中介机构队伍持续壮大。目前,已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人民银行指导交易商协会就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同时,考虑到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加大对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该举措正在履行相关程序,近期将正式对市场发布。
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提升其参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广度与深度,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从而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向外方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三、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推出并持续优化完善金融市场开放措施。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条渠道入市投资,有效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差异化投资需求,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给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市场准入、债券过户、资金划转等方面造成不便。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提升投资效率,有必要整合不同开放渠道政策要求,打通债券和资金账户。为此,人民银行在充分听取结算代理人、托管人和境外机构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9年5月通过人民银行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发布实施。
《通知》解决了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投资的债券过户、资金划转和重复备案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体现了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要求。
延伸阅读
金融开放再加码背后的“实话实说”
去年底今年初,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研究部调研了十余家外资金融机构,了解其过去一年在参与我国金融业开放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并形成要报供决策层参考。
总体来看,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政策配套细则、政策兼容性、营商环境等方面,而这些也正是最新一轮金融开放措施准备着力解决的问题。
问题一
金融业开放政策的配套细则或可操作路径需要进一步明确。
我国金融开放政策的落地往往涉及立法行政等众多配套工作的辅助推进。目前,大的政策方向已经明确,但一些配套细则尚不明晰。外资机构对我国政策落实流程不熟悉、追踪政策落地进度存在困难,期间容易感到无所适从。
例如,2018年相关部门发布了暂免征收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但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由于外资机构不清楚免税如何具体落实,利好政策的公布已难以使其产生获得感。
此外,外资机构反映,政策条款的模糊性使其难以把握监管要求。例如,一些监管条款对外资投资上市金融机构股权予以了明确,但没有提及投资非上市金融机构问题,外资机构不太理解区分上市与非上市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意义所在。另外,目前不少金融业务虽未明文禁止外资机构参与,但满足相关申请条件的机构类型中也并不包括外资机构。由此导致,满足合规、风控等各方面资质要求的优质外资金融机构仍担忧其可能因自身的外资属性,而无法获得某些业务资质。
对此,外资机构建议,针对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及时发布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便机构有针对性地安排具体工作。同时,希望监管部门能够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比如使外资机构能够明确知晓哪些金融业务可以参与;在申请标准方面,可对外资机构的业内地位、资本结构以及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问题二
外资机构展业仍面临较多牌照限制,且申请牌照耗费时间较长、各类牌照申请要求不一,阻碍了外资机构在我国开展综合金融服务的可能。
有外资机构提到,我国对金融业务的牌照是按照具体业务领域发放的。以证券业为例,外资机构如要从事经纪、承销、资管等业务均需单独获取牌照,且申请相关牌照需要耗费的时间较长,叠加各类牌照的申请要求并不一致,这无形中增大了外资机构的牌照申请难度。另外,当前不同金融子行业还对外资设有不同的股比限制,这些因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资机构在我国开展综合金融服务的可能。
对此,外资机构建议,希望监管部门能实质降低其获取业务牌照的难度,鼓励其向全牌照、全行业覆盖、能在我国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方向发展。
问题三
当前政策尚不足以激发外资金融机构能动性。
据外资机构反映,虽然中国内地市场在长期依然具有较大潜力,但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过程中,外资机构境外母集团在华发展的能动性不足,大部分机构偏向采取观望策略。
对此,外资机构建议,政府部门在制定金融开放政策时可以更多在激发外资能动性方面着力。一是在中资和外资机构均能满足政策优惠条件的领域,实行政策优惠时对两者一视同仁,比如,若外资机构愿意更多地以低成本向中小微企业放贷,外资同样理应获得配套的政策优惠;二是在外资机构较中资机构更有优势的领域,可考虑对外资机构予以政策倾斜,这将有助于这一业务领域在国内更快地成熟完善,比如,跨境业务是外资银行的优势领域,可考虑给予外资银行相关政策倾斜,如豁免或调整对境外母行或集团的同业大额风险暴露限额要求,帮助外资银行做好境内和境外业务的对接,这同时将有助于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
问题四
外资机构对国内市场认知有限,当前政策引导性不足。
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发展受阻的部分原因在于机构自身在本土化进程中存有局限性、一定程度上不适应我国国情,对国内监管、同业和市场缺乏了解。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沟通较少,中资与外资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之间互不了解,由此导致外资机构对我国的监管环境了解不够、市场参与感不深;另一方面,外资机构对国内市场缺乏深层次了解,对于应该如何更好拓展国内业务、服务我国实体经济缺乏深入认识。比如,虽然外资金融机构对于参与我国地方经济建设有着较高热情,但由于企业背景、资本规模、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难以参与到当地项目建设中去。
对此,外资机构建议,政府可考虑加强对外资机构的引导工作,加深其对国内监管、同业与市场的认识,提升外资机构的市场参与感与认知度。具体来看,政府可以加强对外资机构的业务引导,考虑给予外资金融机构更多机会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上,发挥外资金融机构力量。比如,协助外资金融机构与当地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实现精准对接;此外,如果单家外资机构由于规模有限而无法参与项目建设,可以鼓励多家外资以银团形式参与当地项目。
问题五
在部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需要更充分考虑外资金融机构的特殊性。
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理念、规模大小、人员数量等方面均与中资机构存在较大差异,监管部门有必要探索更具针对性的、能解决外资机构痛点的政策举措。
在业务资质申请方面,当前国内金融市场准入规则和监管规则主要是参考中资机构的运营和实践经验制定的。而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主体在资产规模、网点数量等方面均较中资机构存在较大劣势,这导致外资金融机构在获批开展新业务或进入某些细分市场时面临部分政策障碍。
例如,交易所规定交易资金的存管银行须满足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在600个以上等条件,这对于大中型中资银行而言不是问题,但对于大多数外资银行在华业务主体而言,门槛则非常高,大多数外资机构均无法达到此项标准。
对此,外资机构建议,在政策起草和完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加强意见征询工作,综合中资机构与外资机构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例如,当外资银行申请业务准入时,建议对外资行适当放宽资产规模的要求或参考外资银行境外母行规模,使得与中资银行具备相当业务能力的外资银行在国内有公平开展各类业务的机会。
在QDII额度管理方面,新的管理政策将“代客理财中投向公开市场产品的规模”作为审批QDII额度的依据,反映了对银行资产管理能力的看重。而具体到外资机构,由于外资银行的资产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境外投资和跨境资产配置上,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以境外投资产品为主,这意味着外资银行资管能力的体现本身是与QDII额度挂钩的。但由于很多外资银行的QDII额度相较同业处于较低水平,在没有足够QDII额度的情况下,外资银行的资产管理优势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因此,外资机构建议,监管能适当提升外资银行的QDII额度,可考虑在对外资银行开放QDII额度时,加入外资银行母公司旗下境外资产管理公司相应的资管规模作为考察依据,以体现母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对于境内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优势。
责编:TZ |视觉:Lip |监制:卜海森 李俊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