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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金控监管:业界学界监管共论《试行办法》
▲ 会议现场
业内人士建议,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率中,权益性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或可降低,对于金控公司的规模、金融资产占比等要求也希望能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考虑,放宽标准。
与会专家指出,此次《试行办法》的出台,背后的逻辑是将产融结合与金控公司监管结合到一起,尤其是对于一些非金融企业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试行办法能够防止产业虚拟化,控制产业过度向金融渗透发展。划分金控公司的标准,不能仅仅凭资产总额简单衡量,专家建议,央行应该对金控公司按照事实认定的原则进行主动监管,而不是仅凭发放牌照与否进行监管。
专家建议,在《试行办法》中,目前包含的类型除了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还有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金融机构,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一些大型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这都是可以讨论的。
《试行办法》出台后,尤其是对BAT等中国一些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也备受业内关注。与会专家认为,像是蚂蚁金服和腾讯财付通这样的公司,他们掌握着各个行业的大量数据,拥有科技和金融方面的强大优势,对行业产生的影响非常大,已经超出监管部门对金控公司监管的范畴,而且这种大型科技公司往往持有多家金融机构股份,如何对他们进行监管,对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专家指出,对于地方主导的金控公司,首要问题是防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而其它方面的监管问题已经变得比较次要。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金控公司的监管,监管部门之间,尤其是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之间的职责要厘清。
责编:鲁西 | 视觉:李盼 | 监制:卜海森 李俊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