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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金控监管:业界学界监管共论《试行办法》


近期,《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试行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了监管范围,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严格股东资质监管,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有哪些?《办法》还有哪些待完善的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怎样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解答上述问题,8月18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召开第260期双周内部研讨会,主题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与发展”。此次会议由CF40秘书长王海明主持。

▲ 会议现场

此次会议上,CF40成员、北京金融控股集团董事长范文仲,CF40理事单位代表、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副总裁梁世栋首先发表主题演讲。CF40资深研究员肖钢,CF40常务理事会副主席谢平,CF40理事、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周学东,CF40特邀嘉宾、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局长霍颖励、银保监会创新部副主任黄晋波等进行了点评。
CF40学术顾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和CF40学术委员、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财政部副部长廖岷也出席了本次会议。
▲ 潘功胜
▲ 肖钢
▲ 谢平
▲ 周学东

▲ 霍颖励
▲ 范文仲

▲ 梁世栋
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试行办法》公布不到一个月,目前已经搜集到360多条意见,涉及到金控公司的门槛、股东资质、法人层级、行政处罚等方面。

业内人士建议,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率中,权益性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或可降低,对于金控公司的规模、金融资产占比等要求也希望能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考虑,放宽标准。

与会专家指出,此次《试行办法》的出台,背后的逻辑是将产融结合与金控公司监管结合到一起,尤其是对于一些非金融企业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试行办法能够防止产业虚拟化,控制产业过度向金融渗透发展。划分金控公司的标准,不能仅仅凭资产总额简单衡量,专家建议,央行应该对金控公司按照事实认定的原则进行主动监管,而不是仅凭发放牌照与否进行监管。

专家建议,在《试行办法》中,目前包含的类型除了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还有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金融机构,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一些大型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这都是可以讨论的。

《试行办法》出台后,尤其是对BAT等中国一些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也备受业内关注。与会专家认为,像是蚂蚁金服和腾讯财付通这样的公司,他们掌握着各个行业的大量数据,拥有科技和金融方面的强大优势,对行业产生的影响非常大,已经超出监管部门对金控公司监管的范畴,而且这种大型科技公司往往持有多家金融机构股份,如何对他们进行监管,对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专家指出,对于地方主导的金控公司,首要问题是防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而其它方面的监管问题已经变得比较次要。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金控公司的监管,监管部门之间,尤其是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之间的职责要厘清。



责编:鲁西 | 视觉:李盼 监制:卜海森 李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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