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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向员工出具欠薪凭证,该由谁来买单?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

法定代表人向员工出具欠薪凭证

该由谁来买单?




案例简介


2017年12月13日,谢某进入Q公司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2月11日,Q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向谢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因Q公司经营不善,终止经营,欠薪18691元,预计3个月内归还。”


2019年1月9日,谢某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Q公司、赵某向谢某支付工资18691元;

2、Q公司向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谢某的代通知金8000元,以上合计34691元。


同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通知不予受理。后谢某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谢某向法院陈述,其于2017年12月13日进入Q公司工作,Q公司未向其发放工资,2018年2月,因Q公司经营不善,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本案中,赵某于2018年2月11日向谢某出具的《借条》明确认可欠薪原因现状,并承诺还款期限,本质是赵某作为Q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代表该公司履行职责行为,认可Q公司欠付谢某工资18691元的事实,不能因借条的名称否定欠薪证明的性质,结合劳动合同及谢某关于欠薪的陈述等证据,法院支持谢某关于Q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资18691元的主张。


谢某与Q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已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谢某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出具欠薪证明等行为系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Q公司,谢某关于赵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谢某主张Q公司因经营不善,终止营业,于2018年2月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借条》仅载明Q公司经营不善、停止营业,欠付其工资18691元,不能证明Q公司与谢某已解除劳动合同,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谢某要求Q公司支付赔偿金、代通知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Q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欠付工资18691元;


二、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工妹儿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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