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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是否不变呢?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一般需要暂停工作

那么原工资和福利待遇是否不变呢?

有人认为

既然员工没有上班

自然不用足额支付工资

却不知道这种认知

其实是违法的!



01

案例回顾


曾某于2005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该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2019年2月27日,曾某在生产车间下料时受伤,被送往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


2019年3月25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019)15-0200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曾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9年8月13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成劳鉴字[2019]6356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工伤致残程度九级。2019年10月14日,该公司向曾某作出《返岗上班通知书》,载明:“致:曾某(身份证号码:5101221969××××××××),曾某于2019年2月27日因工受伤请假治病休息,按照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所出具的出院证中规定休息期为3个月,即至2019年6月18日期满。现因你的医疗期已经届满,公司通知你在收悉本通知书后,于2019年10月18日前回公司工作。如逾期未回公司上班,则我公司有权按公司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相关规定,对你作出相应处理。特此通知。”


 2019年11月4日,曾某向该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该公司未足额为曾某缴纳社保,曾某从即日起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收到上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9年11月8日,曾某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曾某与该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2、该公司支付曾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33459元;3、该公司支付曾某经济补偿75120元。其中,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为:1、护理费1900元(住院19天,每天1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46475元;4、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24255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20元((71300元÷12月×10月);6、医疗检查费1029元。


2020年1月2日,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双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0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曾某与该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2、该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曾某工伤待遇合计77931.23元;3、驳回曾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曾某未就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另查明,曾某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894元。


庭审中,该公司陈述其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护理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16.67元予以认可,仅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予认可。



02

法院认为


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护理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16.67元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曾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并结合曾某的出院病情证明书,法院认为,曾某应当享有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6月1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1475.84元(5894元×3个月零14天),扣除该公司已支付的4784.98元,该公司还应向曾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6690.86元,因曾某未对仲裁委的裁决提起诉讼,故法院确认该公司应向曾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6234.56元。


综上,本案曾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护理费1900元(100元/天×19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20元/天×19天);3、停工留薪期工资16234.56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16.67元(5941.67元/月×10个月),以上四项合计77931.23元。




03

判决结果


原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曾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7931.2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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