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单位连续发生多次工伤,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
员工发生工伤
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
连续发生多次工伤
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
一起来看!
”
案件事实
袁某于2010年2月26日首次入职某公司,任职木工开料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已为袁某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2013年3月21日,上班期间造成工伤十级伤残;2018年5月24日,袁在某公司工作时受伤,十级伤残;2018年6月13日,袁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受伤为工伤十级伤残;2018年10月9日,袁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受工伤但不达级。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9年5月15日确定支付袁某2013年3月21日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33.31元、于2018年11月27日确定支付袁某2018年5月24日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38元、于2019年3月11日确定支付袁某2018年6月13日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38元以及于2019年6月14日确定支付袁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02元。
袁某第一次受伤后于2013年4月5日回某公司上班,第二次受伤后于2018年5月25日回某公司上班,第三次受伤后于2018年10月4日回某公司上班,第四次受伤后没有回某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4日解除。
2019年9月17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袁某的劳动仲裁申请,袁某请求裁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3590.69元(第一、二、三次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5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医疗停工留薪期工资70867元(第一、二、三、四次工伤)、护理费2600元(第三次工伤)、交通费2000元(第一、二、三次工伤治疗期间)。2019年12月10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9]4788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
一、某公司支付袁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98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6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861.6元、护理费2600元,以上合计120011.6元;
二、驳回袁某其余的仲裁请求。
袁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20年1月2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部分袁某的诉讼请求。袁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
一
关于袁某请求的交通费问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本案中,某公司已为袁某参加社会保险,即使存在交通费,袁某亦应向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其向某公司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二
关于袁某2013年的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虽然袁某工伤发生于2013年,但是因工伤所致的伤残等级以及停工留薪期均在2019年才由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或确认,袁某在2019年才明确知晓权利被侵犯程度,因此袁某2013年工伤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仲裁时效均应从2019年起算。
袁某于2019年9月申请仲裁请求该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一审认定袁某2013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已过仲裁时效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
二、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袁某2013年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294.69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808.19元,合计19102.88元;
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袁某2018年三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36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8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1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227.07元以及护理费2600元,合计126431.07元;
四、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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