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关爱快递员等八大群体专项行动(二)
日前,省总工会扎实开展
保障关爱快递员等
八大群体专项行动
为更好落实关爱行动
今天,依旧给大家奉上
快递员们的典型案例
案例下有相关的律师提醒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起来看!
01
职务行为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小马在某运输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13年5月1日,小马驾驶车辆为客户运输材料时与洪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马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运输公司认为小马违反交通规则超速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大过错,应当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赔偿公司的损失。
案件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后,法院判决认为,因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用人单位遭受损失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虽然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受用人单位指派和管理,其履行职务行为并无独立的意志和利益,履行职务行为亦不是其单独的个体行为,而需要和管理层和其他劳动者的配合。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2
不能胜任工作的边界线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王某进入某物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快递员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500元。该公司同时通过《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某在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的考核结果均为C2。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后,法院认为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提醒
对于“末位淘汰”的合法性,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劳动者应该明确的是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在法律上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如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四个要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劳动者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再次证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4)辞退程序上,要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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