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关爱快递员等八大群体专项行动(三)
日前,省总工会扎实开展
保障关爱快递员等
八大群体专项行动
为更好落实关爱行动
第三期快递员典型案例来啦
案例下有相关的律师提醒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起来看!
01
加班费的主张得到支持的限制条件
案情简介
快递员小王于2013年入职某外卖送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每月3000元,绩效工资按照小王的送单数量据实结算。小王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约为12小时,周末没有休息。小王每月能拿到的绩效工资约为4500元。小王认为,该外卖送餐公司没有向他支付加班费,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案件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因外卖公司没有对小王每天工作时间进行强制要求,且向其支付了绩效工资,因此小王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他的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安排”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内容后再进行其他工作安排。因此,对于采取“计件”方式发放绩效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计件工资后,一般不会认定其需要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用。
02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界限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4月到某物流运输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长途货运车辆驾驶员。王某应聘时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王某长期驾驶车辆在外地出差,并保留了用人单位要求他在节假日与周末运送货物的送货单据复印件。2019年9月,王某自愿辞职,公司予以准许。后王某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案件结果
经仲裁、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没有送货单原件,但该原件应当由用人单位保留,用人单位拒不提供送货单原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关于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实际加班天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王某的出勤天数应承担举证责任,王某提供的送货单虽然为复印件,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绝出示原件,根据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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