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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备案不等于劳动合同!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社会实践中

有部分用人单位

因对用工中的一些程序懈怠

只办理用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埋下支付两倍工资的隐患

故在此提醒用人单位

必须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否则将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事实

谌某(被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某公司(原告)提交一份NO.1204658《某工业公司职位申请表》,2015年12月25日入职公司,岗位是二级工程师,公司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谌某上月工资,需要签收工资表,并发给工资条。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显示谌某首次参保时间为2016年1月。2017年5月18日,谌某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一案向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6月27日,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惠市劳人仲案字[2017]2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公司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谌某支付2016年5月19日至12月2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共42850.84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于2017年7月18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另行判决。另查,谌某所提交的入厂日期2015-12-16至2015-12-31(新入职人员)《劳动合同签收表》。针对上述文件谌某签名的真实性问题,2017年10月11日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对谌某本人进行询问,谌某回应如下:


2015年12月25日入职公司,并在维修部工作,入厂日期2015-12-16至2015-12-31(新入职人员)《劳动合同签收表》系谌某本人签名属实,但是当时签的东西太多呢,记不清楚(领取、发放什么东西)、同时公司提交了《职位申请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劳动年审手册、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丰管理所出具的《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等证据。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对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各执一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公司主张与谌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签收表》、《职位申请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劳动年审手册、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丰管理所出具的《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等证据,虽然谌某承认《劳动合同签收表》上其本人签名属实,但对签收的内容表明“记不清楚”,且该《劳动合同签收表》无原件,且表明“华锋劳动合同签收表”的字样在该纸张的最底部,字体明显小于正常字体。因此,从该《劳动合同签收表》的形式要件看,谌某有理由提出合理怀疑,而且,该《签收表》也不能代表双方签订了真正的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公司提供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劳动年审手册、备案花名册只能证明其已依规向劳动行政部门购买了社会保险以及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与劳动年审手续,但根据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在对劳动合同备案时并不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加以核对,故公司无法证明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真实的劳动合同文本。


因此,在公司目前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并无法提供充分合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其已与谌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主张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谌某支付2016年5月19日至12月2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42850.84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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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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