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未成年人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五、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七、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八、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九、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误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十、有权就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主张民事责任。
十一、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后,有权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二、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有提供诊断证明及配合进行伤情鉴定的义务。被侵害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十四、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五、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检举、控告。
十六、被处罚人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不服行政拘留处罚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本告知书我已看过。 □本告知书已向我宣读过。
被询问人: 日期: 年 月 日
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第一次询问前向其宣读或由其阅读后签署“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过”、姓名、时间、并按指印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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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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