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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契税法正式发布,直接关系到你家的房子!明年9月起施行...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契税法经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前契税法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具体范围。契税法细化了这一授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范围,规定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免征或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下为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契税法》发布 买房成本要增加?

专家解读:并没有!

有过买房经历的人都知道,目前契税税率多在1%-3%。有自媒体称,如果以300万每套的总价计算,《契税法》实施后,意味着买房要多交契税4万-6万元。一时间,“今年不买房,明年多掏钱”成为网络热议话题。


实际情况真的如此吗?



微信朋友圈截图


事实上,《契税法》出台前,契税的征收依据是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条明确,契税税率为3%-5%。可见,《契税法》并未对税率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明年9月开始实施的《契税法》,还是1997年实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明确税率后都紧接着一句话——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从全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基本没有按照5%(征收契税)的,基本都是3%左右,很多城市出台的减免契税的政策后,契税也就在1%-3%。”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总监严跃进说。


公开资料显示,以上海为例,90平及以下住房,首套房契税按总房款的1%缴纳,非首套按3%缴纳;90平以上的,首套房契税按1.5%缴纳,非首套,按3%缴纳。再如,长沙规定,首套房小于/等于90平的,按总房款的1%缴纳契税,大于90平米的按照1.5%缴纳契税;二套房小于/等于90平米和大于90平米均按4%缴纳契税。


本次《契税法》在继续赋予地方政府制定适用税率的同时,进一步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因人施策地对楼市进行调控。


“就今年的政策内容看,契税政策更多强调的是契税补贴,所以也谈不上契税税率提高一说。”严跃进说。


今年上半年,部分三、四线城市为提振内需出台了一些针对购房需求端的刺激政策,契税补贴即是形式之一。比如,今年2月,衡阳市住建局等十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提到,购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住房(即二手房)所缴契税税率为1%的,政府全额补贴,所缴契税税率为1.5%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的2/3对购房人予以补贴,所缴契税税率为2%以上(含2%)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再如,根据广西钦州市的政策,今年3月在钦州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100%;4月购买,补贴比例为80%;5、6月购买,补贴比例为50%。


严跃进表示,相较于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的出台标志着契税领域的法规从过去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这对于后续规范和指导住房等交易有更强的约束性。


“在住房领域有三个重要的税费项目,包括契税、增值税和个税。后续待增值税法通过,住房交易的三大税费项目都将具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相关效力更高。”他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界面新闻

编辑: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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