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警方最新通报:刑拘!
经调查,嫌疑人管某(男,39岁,天津市河东区人,暂住珠海香洲区,无业)驾驶津FM****号牌小车于2月6日下午从珠海到江门会友,2月7日凌晨与朋友饮了酒。早上6时43分,其驾车行驶至江海区东海路南泉岗路段时,碰撞前方一辆正在候灯的二轮摩托车,随后驾车逃逸。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李某(女,47岁,江海区餐饮从业人员)倒地并被拖行。后经医护人员到场确认,李某在事故中死亡。
当天上午10时许,江门市公安局专案组在珠海市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在珠海市将肇事逃逸嫌疑人管某抓获,随即带到当地医院采集血样。经对管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75.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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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
各种小聚餐也多了起来
再次提醒大家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一组GIF图
展示酒驾的可怕后果!
这些酒驾事故造成的伤害
令人痛心!
看完还敢酒驾吗???
麻痹人体机能
1
视觉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至于醉酒的驾驶人,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2
运动反射神经
反应比正常时慢一两秒。在车速为60km/h的情况下,一秒钟汽车就开出16.7米,极易发生严重后果。
3
触觉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4
判断和操作能力
饮酒后,人对声、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5
易疲劳
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困倦、打磕睡等症状,此时驾车,容易出现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麻痹人的心理
1
自以为没有醉
半斤脸不红,一斤心不跳,二斤倒不了!酒驾者都有超乎寻常的“自信”,觉得自己照样可以把车开到目的地,遇上突发情况也能从容应对和处理。
2
自以为驾龄长、车技高超
越是驾龄长、驾驶经验丰富的司机,对酒后驾车的危险重视程度越低、防范心理越差。有数据表明,大量的酒驾行为出现在驾龄在5到20年的司机身上,反而是1年以下驾龄的司机很少酒后驾车,毕竟酒精并不认得你有几年驾龄。
3
心存侥幸
有些司机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有的司机以为“就开一小段不可能有事”……蜀黍要提醒的是:不酒驾应该是驾驶人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尊重生命的主动意识,交警随时都在,而意外也会在任何时候发生。
普法时间
酒驾,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和醉驾的标准不同,适用的处罚也不相同。根据我国交通法规规定——
酒后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刑事犯罪,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
害人害已
遵守交规,安全第一
来源:江门交警、广东交警、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江门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
编辑:小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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